新乐市双豪熟食店涉嫌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活动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280号
当事人:新乐市双豪熟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84MA0CNP8Y0D
住所:
经营者:安建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6月20日到新乐市协神乡西田村中心街东3排7号检查,发现新乐市双豪熟食店经营面积40平方米,2名从业人员,当事人提供不出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从事食品加工活动,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日对该小作坊再次检查发现,该小作坊仍提供不出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活动。本案于2024年7月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由执法人员温鑫、李坡二人调查取证,当事人安建宗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新乐市双豪熟食店,经营范围:食品(熟食)制售,经营面积40平方米,2018年9月5日注册营业执照,但由于三年疫情的影响,直至今年一月份开始经营,经营期间共加工了约800斤熟食,加工的熟食都是猪头肉,平均售价为10元/斤,一共销售了约800斤,现在已全部销售完毕,共销售8000元,并未提交申请办理小作坊登记证。直至2024年8月30日停止生产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3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对经营者安建宗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活动,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024年6月20日、2024年7月1日两次对你小作坊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 年9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市监协听告〔2024〕0021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于2024年8月30日停止生产经营,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5《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项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一般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 16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依法一般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活动,其行为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罚款2000元,共计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9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