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伟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286号
当事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8月9日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长寿街道长寿路旧五金宿舍检查发现当事人陈立伟经营小餐桌食堂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场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5日对该当事人进行复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仍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不能提供小餐饮登记证。本案于2024年8月15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餐饮监督管理股陈军红、范青坡二人调查取证,当事人陈立伟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经营的小餐桌,食堂经营面积24平米,食品从业人员2名,营业期间就餐费用共2520元,期间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直至2024年08月29日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对经营者陈立伟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且拒不改正;
2、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3、陈立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
2024年8月9日、2024年8月15日两次对你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09月0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餐听告〔2024〕0024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案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其违法行为逾期1个月以下,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65《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项,适用从轻情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罚款1500元,合计40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09 月 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