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玲涉嫌未经设立登记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张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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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6日,我局收到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本院在办理张冉冉、张玉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中发现张玉玲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现移送你单位办理。”2025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玉玲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同日提交立案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由杨月林、王磊二人调查取证,当事人张玉玲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经查,“耐克”的商标持有人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第85578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 1996年07月14日至2006年07月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 2026年07月13日。“阿迪达斯”的商标持有人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第16386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58类,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 1983年01月15日至1993年01月14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 2033年01月14日。
当事人张玉玲自2022年4月至2023年8月期间通过微信昵称:诚客鞋业(工厂直发),微信号:yutangmaoyi;微信昵称:[高端特价]小卢,微信号:um987666;微信昵称:强盛,微信号:xd678233,为同村张冉冉购进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牌鞋,进货的鞋发到当事人住所,由当事人核对后张冉冉拉到灵寿县售卖。假冒鞋共购进571双,每双获利5元,共获利2855元,销售额为55864元,未经厂家授权,没有供货商营业执照和正规税票,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案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6月6日积极退缴违法所得2855元到灵寿县公安局,有汇款明细。当事人已停止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过程;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案卷信息,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5年9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2025〕235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无照经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无照经营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危害后果较轻,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适用从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项适用较轻情形: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较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照经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已于2025年6月6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855元到灵寿县公安局。当事人已停止经营。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55864元。
综上所述,以上两项合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5586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乐市邮政储蓄银行新乐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