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大秦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206号
当事人:新乐市大秦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张卜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5年6月10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乐市大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后座猪肉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6月27日经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批次后座猪肉水分实测值77.7g/100g超出标准指标≦76.0g/100g,不符合GB18394-2020《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CAIQHB25000432001。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新乐市大秦商贸有限公司,并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现场未发现与检测报告中同批次不合格的后座猪肉。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本案于7月1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后,此案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被抽检批次的不合格后座猪肉是2025年6月8日在新乐市柏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此次后座猪肉共购进了23斤,每斤10元。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以及检疫证明。当事人对检验报告中给出的不合格食品的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新乐市大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卜丹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后座猪肉的违法事实过程;
2.新乐市大秦商贸有限公司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3.新乐市柏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马佳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和被采购方主体资格;
4、新乐市大秦商贸有限公司进货台账、进货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进货数量;
5.张卜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6.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该超市使用不合格后座猪肉;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抽样品种、数量等情况。
2025年7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10月19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对其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