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彩慧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列入目录的电热垫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案。

    发布时间:2025-11-07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2025〕211  

    •  
    • 营业执照       
    •  
    •  
    •                             
    •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生产车间内有缝纫机,有打压试验台,无成品电热垫;经当事人确认,举报人在拼多多购买的电热垫系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当事人提供不出生产销售的电热垫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涉嫌生产列入目录的电热垫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产品第七类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第37.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0719),当事人生产的电热垫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当事人涉嫌生产列入目录的电热垫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09月1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1、当事人承认在2025年8月份组织生产电热垫的情况属实;2、在电热垫标签上均标注:“彩慧®”多功能电热垫 GB4706.1-2005、GB4706.8-2008,新乐彩慧电器有限公司的情况属实;3、当事人承认在2025年8月1日开始生产电热垫,2025年8月31日停止生产电热垫,2025年9月1日销售电热垫的情况属实;4、当事人提供不出电热垫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属实,承认生产的电热垫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证书》擅自出厂、销售的情况属实;5、当事人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生产了电热垫640条,已全部售出,电热垫销往拼多多平台网店,售价12元/条,成本价10元/条,产品货值7680元,违法所得1280元。6、当事人已停止生产销售电热垫。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电热垫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销售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电热垫出厂、销售的数量和销售价格;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电热垫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的事实;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6、《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反映事项转办单》(编号:20250913012304)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025年09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09月29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的电热垫伪造认证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

    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2个月,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项适用一般裁量幅度(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三倍以上零点七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

    •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标注CCC认证证书标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384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80元,合计5120元。

    当事人在2025年08月01日至2025年08月31日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出厂、销售电热垫,共生产640条,2025年9月1日全部售出,构成生产列入目录的电热垫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 2个月,产品货值金额7680元,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11项适用较轻裁量幅度的规定,(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0.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384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80元,合计5120元。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综上所述:责令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帐号:10049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49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 10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