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个月以下,产品货值金额8100元,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11项适用裁量幅度较轻的规定,(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0.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
-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405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合计 4550 元。
石家庄黛富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水暖电热毯继续出厂、销售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 219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石家庄黛富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者:田素国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处于停产状态,无库存水暖电热毯;现场检查成品出入库记录表上载明:2025.8.28发出水暖电热毯60条,2025.9.5发出水暖电热毯40条;当事人提供了水暖电热毯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4180719056866)一份,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该证书状态为:暂停,暂停日期:2025-08-18~2025-11-18;当事人涉嫌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水暖电热毯继续出厂、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09月1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1、当事人于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暂停日期:2025-08-18~2025-11-18)—《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4180719056866))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水暖电热毯继续出厂销售的情况属实;2、当事人认证证书暂停期间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水暖电热毯100条;3、水暖电热毯销往京东平台店铺,售价81元/条,成本价76元/条,产品货值8100元,违法所得500元;4、当事人已停止销售电热毯,积极恢复申请办理水暖电热毯强制性产品认证;5、当事人提供了试验报告一份,试验报告试验结论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水暖电热毯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成品出入库记录》、《标志使用记录》、《销货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水暖电热毯出厂、销售的数量和销售价格;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水暖电热毯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暂停信息的事实;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6、《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反映事项转办单》(编号:20250913013348)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7、《试验报告》、《供方评价记录表》、《例行检验记录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水暖电热毯合格。
2025年09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09月29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暂停日期:2025-08-18~2025-11-18)—《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4180719056866))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水暖电热毯继续出厂销售,构成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帐号:10049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49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 10月 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