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场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对经营者王雷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当事人未取得有效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
- 法人营业执照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营业主体身份。
新乐市王云烤鸭店未取得有效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243号
当事人:新乐市王云烤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王雷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18日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新兴路65号日常检查时,发现新乐市王云烤鸭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店占地约40平米,经营设备简单,从业人员少,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有效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1日对该店进行复查,该店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但未能提供有效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本案于2025年8月20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王磊、支庆二人调查取证,当事人新乐市王云烤鸭店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新乐市王云烤鸭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店铺规模较小,经营设备简单,从业人员少,旧的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已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工作人员责令商家改正其违法行为办理有效食品小摊点备案卡,2025年7月31日复查中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新乐市王云烤鸭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过期后的经营额为4799元,无现存成品,当事人已于2025年8月8日取得有效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年7月18日、2025年7月31日两次对你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11 月 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市罚告〔2025〕243 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取得有效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构成未取得有效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其违法行为逾期1个月以下,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69《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适用从轻情形:“逾期一个月以下,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二百九十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有效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拟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799元,罚款200元,合计499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乐市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8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