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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07 14:34 来源:新乐市信息公开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乐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8日
 
 
 
 
新乐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补充耕地节奏,提高新增耕地质量,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实施意见》(石字[2018]2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支持全市产业发展的意见》(石政规[2018]6号)、中共新乐市委、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字[2018]43号)、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补充耕地工作奖补、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自主开发项目、废弃地、砖瓦窑的复垦及以“以奖代补”和“以补促建”方式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活动。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据上级下达我市的补充耕地计划任务,结合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制定完成我市补充耕地计划实施方案,确保年底完成任务目标。该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下发至自然资源和规划、纪委监委、财政、农业农村、审计、水利、发改、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补充耕地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持下列资料,向市政府申请项目立项:
(一)项目呈报书;
(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 - 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十)水利部门意见;
(十一)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十二)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相关意见。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设计合理性、预算准确性进行论证。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出具论证意见。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立项申请及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资料下发立项通知书。
下发立项通知书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立项信息。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报备立项信息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立项信息进行核实:
(一)立项通知书;
(二)政府出具的立项信息核实申请书;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意见书;
(四)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六)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七)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第三章 实 施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第十条 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通过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奖代补”和“以补促建”方式实施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执行。
由于自然灾害损毁、大型线性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变更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应当由监理单位实行全程监理。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工期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实施信息。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监理单位验收申请及时对项目组织竣工勘测。
第十七条 竣工勘测完成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下列资料组织相关专家及项目区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负责人对项目进行验收。
(一)项目建设情况表;
(二)项目竣工图、耕地质量等别图;
(三)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四)村民监督小组意见书;
(五)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耕地质量评定意见;
(六)耕地质量等别报告。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
(一)耕地质量等别达到设计要求;
(二)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管理制度全部落实;
(五)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六)相关专家出具的项目验收通过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报告,申请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持专家验收通过报告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申请市政府下发验收结果通知书。
市政府下达项目通过验收通知书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验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完成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登记和工程设施产权移交手续。
产权单位要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对于整治后的耕地,土地使用者要做好田间管理,不断提高土地质量。
第二十二条 对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有关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自行开垦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第五章“以奖代补”和“以补促建”方式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十四条 立 项
1.对确有能力和条件实施工程建设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口帮扶的国有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其他社会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者)向项目所在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结合村委会意见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市政府下达同意项目实施的批复。
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市级相关专家与乡镇、村委会共同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规划设计的合理性建议。
3.投资者根据专家建议进行项目勘查设计。勘查设计完成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要求进行立项。
第二十五条 实 施
项目立项后,不需办理招投标手续,由投资者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实施。
第二十六条 验 收
1.项目完成后,投资者向所在乡镇提出验收申请,乡镇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
2.投资者组织下列资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验收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乡镇出具的初验报告;
(三)项目竣工报告;
(四)项目建设情况表;
(五)项目竣工图;耕地质量等别图;
(六)农业部门出具的耕地质量评定意见。
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专家及项目区所在乡镇、村委会负责人,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4.达到“十八条”相关规定的通过验收。
5.根据“二十条”规定申请政府下达验收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