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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0 14:36 来源:新乐市信息公开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乐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新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镇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冀财税〔2017〕48号)和《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石政发〔2017〕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三条: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产生城镇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东、西长寿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城市化管理的农村居民。
第四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委托相关服务单位代收,并签订委托代收协议,无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使用煤气、天然气用户的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燃气企业代收代缴;非煤气、天然气居民户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客运车辆(含出租车)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委托交运局代收收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委托财政局代收代缴;集贸市场、西市场、菜市场等市场内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场管理单位代收收缴。
第六条:城镇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确定的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费用专项用于环卫保洁、城镇垃圾收集、运输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
第七条:各单位(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减免,确保应缴尽缴。各受委托代收单位收缴垃圾处理费后,直接缴纳到市财政账户。对委托代收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按实际征收额给予4%的代征手续费,其余96%统一拨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财政账户。
第八条:收费标准
1.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外地进城暂住人员每人每月2元。
2.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每人每月1.5元。
3.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册学生人数计收,每人每月0.5元。
4.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每月每床3元,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每人每月1.5元。
5.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摊每月5元。
6.桑拿、洗浴、美容美发、茶楼、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0.8元。
7.长、短途客运车辆(含出租车)按座位计收,每座每月0.5元。
8.商业零售企业及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①商业零售企业
50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
50-500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
500平方米以上0.3元/平方米·月
②餐饮业
50平方米以下30元/户·月
50-500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
500平方米以上0.6元/平方米·月
9.单位或个人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10.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处理费为每立方米5元,运输费为每立方米15元-20元。
第九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缴纳或拒不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依据《城镇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征收单位和征费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价格政策和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财务规定,由财政、发改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视情节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第十三条:此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此文件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2025年12月31日止,原《新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新政〔2017〕6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