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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乐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乐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乐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7日
新乐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和《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有关规定,为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工作,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乐市政府质量奖是新乐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授予在新乐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等)质量水平、管理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为新乐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新乐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在企业或者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为准绳,提高评审工作的公信度和有效性。
第四条 新乐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奖和个人奖各不超过3个,奖项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新乐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拟授奖名单。
第六条 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新乐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新乐市政府质量奖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按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 新乐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根据行业、辖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单位和个人争创新乐市政府质量奖,促进本行业质量提升。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新乐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新乐市政府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不断创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具有推广价值;
(三)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突出,或在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四)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第九条 申报新乐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区域、产业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做出突出贡献;
(四)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际和国内先进的管理标准内容。评审标准是新乐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依据,由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并报新乐市政府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公告。每届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上发布本年度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二条 组织申报。新乐市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填报《新乐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由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第三方评价。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第十五条 综合提名。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评审组提交的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阶段得分结果,汇总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最终得分,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拟授奖单位及个人推荐名单,提请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
第十七条 公示表彰。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新乐市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在公示期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在公示期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报请新乐市政府批准后,由新乐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八条 获得新乐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由新乐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新乐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由新乐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九条 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新乐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要求一致,再次获得新乐市政府质量奖,不占用当年奖项名额,奖励资金减半。
第二十条 新乐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新乐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新乐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并注明获奖时间。超过有效期后,不得继续沿用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荣誉。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并且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四条 建立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促使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新乐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新乐市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环境)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参与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由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新乐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新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