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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乐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乐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90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石家庄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石政办函〔2021〕88号)、《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直部门单位)以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债券资金)组织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运维等项目预(概)算和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市属国有企业特指经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授权,直接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公益项目。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业务,由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作为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委托评审、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等工作。
中介机构评审费用按照实际需要,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评审费用计费方法由财政局统一制定,另行发文明确。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讲求绩效、责权明晰、廉洁高效等原则,坚持“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程序高质量完成项目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界定:
(一)单项资金额度3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土地储备项目、城市运行与维护项目、维修改造及改建扩建项目,市委、市政府指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评审的其他项目,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下列情形不再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市直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市政府决策意见办理。
1.单项资金额度低于3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
2.已开工、已竣工、已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建设项目预算、标底;
2.施工过程中,验工计价做中期支付的项目;
3.项目预(概)算内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洽商);
4.完全以政府采购为内容的项目;
5.国家和省、市无明确取费标准和无评审依据的项目;
6.决(结)算突破概算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的项目;
7.未履行项目决策、实施程序或评审决策程序的项目;
8.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明确规定无需评审的项目。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决(结)算;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及招标最高限价;
(三)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设计概算;
(四)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七条 预(概)算评审结果有效期1年,自出具评审报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下一阶段工作是指预算编制及预算评审;预算评审下一阶段工作是指市直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项目招投标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八条 预(概)算、决(结)算的评审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单位审核编制预算、核拨达到付款条件款项、项目招标、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之一,不作他用。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内部监督,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组织制定、修订、落实全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制度。
(二)采取单项目竞争方式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实施监督、管理、考核,按合同约定向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三)制定完善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履行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机构职责,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登记核实中介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资格,备案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工作流程;
(四)接收项目单位送审资料,根据项目范围确认评审任务,组织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五)定期统计汇总评审数据,参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评审资料归档、存放、查阅、销毁等工作;
(六)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评审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评审质量抽查,并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
(七)市财政局在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时,应根据项目类型、工作量大小、紧急程度等因素明确有效审核时间。项目评审工作应在有效审核时间内完成。
有效审核时间指项目评审过程中扣除项目单位补充资料、对项目审核结果签字确认占用时间后的实际工作时间。
第十条 项目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部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认真履行概算监管责任,对概算投资进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现场变更,并对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稽核,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或概算方案。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概算行为。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须在实施前向原审批部门报批。未按有关程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二)财政投资结算项目,项目单位应在竣工后三十日内,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评审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评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和提出的书面质疑,经项目单位及其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中心反馈;
(四)根据评审工作需求,对项目中的特殊事项要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审会议,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向市财政评审中心提出相关问题处理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严格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根据评审任务、专业特点配备技术力量,组成项目审核工作组,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评估师)为负责人,对项目审核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二)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有审核责任,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征得委托方(评审中心)同意后,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审;
(三)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落实评审中心出具的复核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人员签字确认后,向委托方整理移交评审工作档案;对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内容虚假评审报告的,由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按照合同约定主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考核;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及方法
第十二条 进入评审工作程序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预算。以单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子项目(包括需招标的新增部分)为单位,初步设计及概算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项目结算。项目送审以单个合同为最小单位,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结算手续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三)竣工决算。项目送审以单个立项项目为单位,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结算已经财政投资评审,决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根据资金支付、预算安排或其他需要,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交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函。
(二)按照评审资金额度权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三)评审中心接收、整理、审核委托任务,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依法依规确定中介机构;
(四)中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计价文件要求等,独立进行评审。评审资料齐备的,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初审意见;评审资料不齐备的,及时向评审中心反馈,由评审中心向项目单位发资料补齐函,项目单位应在签收资料补齐函后7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有关资料,逾期未补齐资料的,按退审处理。
(五)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签证、材料价格等方面的存在不合理问题的,评审中心向项目单位发送书面质疑函,项目单位应在签收质疑函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六)项目单位应自签收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3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方核对确认评审结果,加盖公章并签字后反馈;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评审结果的,评审中心视同同意评审意见,可直接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结论存有异议的,项目单位以书面形式向评审中心提出会审申请,会审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组织专家通过会审机制处理。
第十四条 暂列金额、暂估价的要求:
(一)暂列金额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列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签证等的费用支出。
暂列金额由项目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按照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以不高于建筑安装费用的10%列入标底。
暂列金额由项目单位掌握和支配,决(结)算时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签证进入决(结)算总额,项目单位对实际发生额度负责。
(二)暂估价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与专业工程暂估价。
暂估价由项目单位确定,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暂估价材料、设备单价调整办法,并负责认质认价;无约定的按省、市造价信息进行调差。结算中的实际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暂估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因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不按规定要求配合评审工作,协调不力,难以解决的,评审中心可向项目单位发出退审函,并组织项目退审工作。
评审项目退审后原则上2个月之内不再受理;特殊情况确需评审的,再受理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财政局中止项目评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的项目单位,市财政局暂缓安排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八条 对中介机构派遣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从事评审工作、未落实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行为,评审中心责令中介机构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中止委托评审业务。
第十九条 评审中心依据复核结果考核中介机构评审质量,依据评审质量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评审偏差率大于3%,为一般评审质量问题。对发生一般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按约定扣减相应项目的评审费用。
(二)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5%,为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发生重大评审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按约定扣除相应项目的评审费用。
(三)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8%,为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对发生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按约定扣除相应项目评审费用,三年内不予委托财政评审业务。
经审计、监察等部门发现评审结果存在问题的,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条 对存在下述情况的中介机构,解除财政投资评审委托协议。
(一)未取得一级造价(评估)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担任项目审核负责人或主要审核人员;
(二)冒用他人名义签署评审结果;
(三)违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开展评审工作;
(四)转包或分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即中介机构未经市财政部门同意,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评审的行为。
对在评审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及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令禁止行为的。解除财政投资评审委托协议,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直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规批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市直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中的行为实施监察。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负责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