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适老模式
新乐市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新乐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乐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5 17:49 来源: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乐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
 
新乐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公共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完善公共交通运营补偿、补贴管理机制,根据《石家庄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通过合理界定公共交通行业运营成本范围以及科学制定运营成本标准,测算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同时通过合理界定公共交通行业运营收入范围,审核明确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收入,为合理测算和安排补偿、补贴提供依据。
此办法实际受益对象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根据实际客运情况,对通过本办法核定的运营成本与乘客实际支付票价等收入之间的差额予以补偿、补贴。补偿、补贴款按程序拨付至公交企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所有建成并载客运营的公共交通线路、场站等。补偿、补贴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共交通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与绩效考核相结合,鼓励公共交通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五)渐进实施原则。成本规制应当随着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全面和精细化管理。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公共交通票价确定和调整工作,组织票价听证及成本监审等。
(二)市财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和公共交通运营的考核结果,将公共交通运营补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组织对公共交通运营补偿、补贴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负责公共交通运营收入、成本范围界定,建立标准体系及考核指标等,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实施考核;审核年度补偿、补贴方案。
(三)市交通运输局编列公共交通运营补偿、补贴资金预算,并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对公共交通运营业务的考核;负责做好公共交通运营管理、财务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查与考核;按程序审核申报补偿、补贴资金、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四)公交公司负责加强公共交通运营管理,资产管理、控制成本,提升运营效益,报告公交交通运营情况、财务决算、各类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负责规范公共交通运营财务管理、信息统计管理和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及上报、负责编制公共交通运营预算,落实公共交通各项考核指标,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查与考核,依规申请公共交通运营补偿、补贴等资金,具体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运营收入及成本核算
第六条 公共交通运营收入指公共交通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获得全部相关收入,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收入等。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公共交通企业的公交业务收入,即票款收入。
(二)其他业务净收入指公共交通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它业务支出后的净额,包括公共交通企业的对外修理、培训、广告、对外包车、场站对外经营商业收益、土地开发收益以及下属子公司和非主营业务上缴的净收入等。
(三)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收入指上级公共交通行业补贴、市本级各类补贴等。
第七条 公共交通运营成本主要包括日常运营成本和其他成本。日常运营成本包括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源消耗费、保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与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管理费用、站点维护费、税金费用、更新改造及大修等专项支出。
第八条 日常运营成本
(一)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公共交通企业职工人数主要指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资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职工工资总额与企业成本控制、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挂钩,兼顾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并结合收入分配现状、所处行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由市科技工信局合理确定。
(二)能源消耗费
能源消耗费是指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消耗的电力、汽柴油、天然气等各项燃料费用支出。
(三)保修费
保修费是指公共交通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运营车辆保养与维修材料费用,包括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检修辅助材料费、检测费、外包保养维修工时费等。
(四)轮胎消耗费
轮胎消耗费是指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发生的轮胎更新、翻新和修补等费用。
(五)保险与事故损失费
保险费是指公共交通企业为运营车辆购买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险种的支出;事故损失费是指运营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
(六)安全生产费
安全生产费是指公共交通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所支出的安全生产费,包括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支出;配备、维修、保养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支出、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第三方安全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等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相关支出。
(七)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公共交通企业为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间接支出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用房租金、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水暖电费、会议费、咨询审计费、公务车费用等,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八)站点维护费
站点维护费是指公共交通企业为提供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公共交通站点发生的清洗费用、维护费用等。
(九)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共交通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十)其他运营费用
其他运营费用指公共交通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营生产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
第九条 其他成本
(一)折旧与摊销成本
折旧与摊销成本是指与公共交通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固定资产包括运营车辆、房屋、维修设备、办公设备等。
(二)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公共交通企业为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财务费用,包括维持资金周转需要、筹集运营车辆更新和购建场站所需要资金产生的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建设期项目借款计入固定资产部分利息不得重复计入。运营期资金周转借款规模应事先报市交通运输局按需求的一定比例核定。
(三)专项支出
公交车、建筑、设备更新改造及大修等专项支出,报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专项立项审批,专项审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计入成本
(一)公共交通企业非持续、非正常运营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三)各类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四)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公益性捐赠或赞助支出。
(六)其他与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无关的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补偿、补贴安排
第十一条 补偿、补贴方式分为经营性补偿、补贴和资本性补偿、补贴两种方式。
(一)经营性补偿、补贴主要适用于弥补日常运营成本支出,逐年考核和落实。日常运营成本优先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政府结合考核情况给予经营性补偿、补贴。
(二)资本性补偿、补贴主要适用于折旧与摊销成本、财务费用、更新改造及大修等专项支出,优先通过争取上级公共交通行业补贴资金解决。市级按政策增加资本金等方式支持。
第十二条 预算安排及拨付
补偿、补贴按年度预算、按期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公交公司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次年公共交通运营预算及补偿、补贴申请等报告(含经营性补偿、补贴和资本性补偿、补贴两部分),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本办法核定次年考核和补偿、补贴方案。市财政局综合财力情况,根据核定的补偿、补贴方案安排财政预算,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意见按程序定期与不定期预拨。公交公司根据考核和补偿、补贴方案,组织筹集运营资金,合理控制运营成本,规范使用补偿、补贴资金。
公交公司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公共交通运营财务决算、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年度补偿、补贴清算报告等,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共交通运营财务和各项考核指标进行审定。市财政局根据考核审定结果对上年度公共交通补偿、补贴进行清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组织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和总体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对公共交通运营补偿、补贴资金支出的经济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对公共交通运营补偿、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实行进度实行“双监控”。补偿、补贴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考核指标设定的合理性、合规性及考核结果负责;公交公司对提供的各项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科技工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交公司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补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做好政策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