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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乐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5 16:37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乐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3

       

 

 

 

新乐市公安机关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依据《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人员、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三条 辅警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占用公安机关的政法专项编制。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辅警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属公安机关承担。

第四条 辅警管理应坚持因事设岗、依法使用、规范管理、财政保障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政府要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担负起辅警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公安局主要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和使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指导辅警招聘、薪酬确定等工作,机构编制、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辅警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辅警用人额度以全国总体警力人口万分比为基准(县级公安机关为万分之二十一),并充分考虑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等情况,全市辅警用人额度定为732名,由市公安局统筹使用调配,在规定的用人额度范围内,科学设置、合理控制各基层单位的用人额度,最大限度将非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置换出来,充实到公安执法一线。

以后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如对辅警用人额度进行调整,由市公安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核定。

第六条 市公安局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辅警教育、管理、监督责任。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辅警的工作职责范围,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辅警岗位,明确具体岗位职责。

第八条 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一)文书助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翻译、数据分析、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视频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之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勤务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看护被留置人员;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出入境管理服务;

(九)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十)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从事的工作。

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记录。公安机关探索开展远程信息化执法,人民警察通过可视化执法仪调度平台,对勤务辅警传送的现场真实、充分、完整的违法事实进行判断,并实时与当事人沟通,履行告知程序,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法文书。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辅警在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巡逻、检查、堵控等工作期间,有相应驾驶资格的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可以操控警用机器人、无人机等智能设备。

辅警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十一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相关规章制度;

(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

(六)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辅警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忠于职守、服从命令、纪律严明、文明履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

(三)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六)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七)从事或参与同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超越权限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指派辅警从事应当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人员招聘

第十六条 应聘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一般在35周岁以下;

(四)应聘辅警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或专业资质。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应聘勤务辅警的可放宽至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三)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四)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五)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六)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八条 招聘辅警应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招聘辅警主要程序是:

(一)申报计划。由市公安局在总体用人额度范围内,提出用人计划,制定岗位条件,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审批同意后,由市公安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招聘,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由市公安局单独组织实施招聘。一般每年度招聘一次。市公安局申报招聘计划应侧重勤务辅警的招聘使用。市公安局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辅警招聘工作。

(二)发布公告。由市公安局或市公安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结果,制定招聘公告,并面向社会发布。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自愿报名。招聘机关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对所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

(四)笔试。笔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由招聘机关组织实施。

(五)面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由市公安局单独组织。

(六)体能测评。由招聘机关参照人民警察体能测试标准组织实施。

(七)体检。由招聘机关参照人民警察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组织实施。

(八)考察。由招聘机关按照聘用辅警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九)公示。对拟聘用人员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岗前培训。由市公安局对新聘用的辅警进行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方能上岗履职。

(十一)上岗试用。新招聘的辅警需试用合格后转正留任。

市公安局可根据拟招聘辅警岗位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具体招聘条件,增加专业技能测试。对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或具有特殊技能、专业特长的人员应聘辅警岗位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等条件。

第十九条 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机关民辅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个人、警察 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优先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拟聘用为辅警的,应当通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职责要求、工作条件、试用期限、服务年限和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以及终止合同的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由市公安局与辅警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我市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确定、调整情况和辅警招聘等相关工作,应报请石家庄市公安局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管理培训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局政治处负责辅警的管理监督,市公安局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对违反规定招聘使用辅警,或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辅警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倒查追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局应建立完备的辅警人事、工作信息档案和辅警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管理信息化,基本信息和情况应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公安局应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考核考勤、学习培训、保密管理、岗位交流、表彰奖励、惩戒问责等工作制度,实现辅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五条 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辅警服装、佩戴标识、持证上岗;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辅警服装、佩戴标识。

辅警离职时,市公安局应收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第二十六条 辅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辅警层级和辅警长职务晋升机制。辅警长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通过设置辅警长管理辅警,搭建“民警-辅警长-辅警”管理模式。

第二十七条 辅警层级由低到高分为七级,分别为:七级辅警、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辅警层级原则上应逐级晋升,其中四级辅警以下实行考核晋升,三级辅警以上实行选拔晋升。

层级化管理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辅警层级应按照层级化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评定、晋升、降低。辅警层级晋升每年进行12次。辅警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二十八条 辅警长职务由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为三级辅警长、二级辅警长、一级辅警长。辅警长职务职数以辅警用人额度基数核定,不超过用人额度的10%。三级辅警长、二级辅警长、一级辅警长分别按辅警长总职数50%30%20%核定。

辅警长职务应当在规定的职数内逐级晋升。辅警长职务晋升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公安局辅警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按照辅警管理权限通过考察推荐研究决定。担任辅警长职务需满足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辅警工作年限满六年等基本条件。市公安局辅警长职务晋升结果报石家庄市公安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局要定期面向辅警长招录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十条 市公安局要定期组织对辅警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每人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天。针对人民警察进行的各类教育训练应有计划安排辅警参加。

第三十一条 市公安局辅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警务辅助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统一调配,建立人岗相适、布局合理、有序流动、动态管理的辅警配置机制,实行辅警轮岗制度,每年对30%的辅警进行轮岗,实现警务辅助效能最大化。

第六章 考核、监督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局辅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辅警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辅警层级评定、解聘续聘、评优 评先、层级升降、薪酬调整、职务升降、岗位调整的依据。

(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考核工作实绩。

(二)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分四个档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中优秀等次一般掌握在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三)考核程序。市公安局要对辅警开展平时考核、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辅警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平时考核周期,对辅警履职和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考核机关,确定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民主评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辅警对全年履职情况和相关表现撰写个人总结,由其责任民警提出评价意见。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民主测评、谈话了解,充分听取责任民警和群众意见,根据辅警平时考核情况和全年表现,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送考核机关。由考核机关根据考核情况和等次建议,征求纪检、督察、信访等部门意见后,研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公安局党委审批。

(四)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并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辅警,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层级、降低或免除职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入晋升层级或晋升职务的年限。

第三十三条 表彰奖励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公安局辅警主管部门审核,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市公安局辅警主管部门也可直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局要参照人民警察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辅警履行职责和遵章守纪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理针对辅警的群众投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五条 严格辅警队伍管理,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第20号令)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

第三十六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故意隐瞒禁止聘用情形或者提供虚假资格审查材料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经教育仍无明显改变,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管理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七)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安机关提出,拒不改正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对辅警给予处分或处理的,市公安局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本人,辅警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 市公安局与辅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待遇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应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按照人民警察标准的适当比例,核定业务技术用房面积(含备勤营房);辅警勤务用车由短期租赁和警用装备补充;辅警薪酬福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奖励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辅警工资由基本工资、层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项组成,工资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制定。辅警工资标准由同级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参照市财政保障辅警的薪酬构成合理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由市财政保障。

辅警工资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担任辅警长职务的辅警可享受对应的职务工资。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辅警薪酬分配制度。在高危险、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要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四十二条 辅警依法享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市公安局应当为一线协助执法执勤以及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三条 辅警依法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带薪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市公安局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体检。

第四十四条 辅警因工负伤、伤残、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辅警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未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有关规定,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优待。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辅警是经职级套改过渡后的辅警。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