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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正莫镇关于拟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部分证照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将经营主体已依法终止,但未按规定申请注销手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依职权注销,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5日。在公告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就该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公告无异议的,我局将按规定予以注销,未缴回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同时作废。
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联系电话:0311-88511390
附件:
1.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单位名单
新乐市正莫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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