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新乐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28
新乐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
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2023年、2024年年度检查,涉嫌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违法行为。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适用条件“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裁量基准,对你单位作出吊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新乐市长寿路231号
联系人:路芸 联系电话:0311-88508915
新乐市民政局
2026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