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冬露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市监处罚〔2026〕173号
当事人名称:新乐市冬露服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住 所:
2026年6月25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新乐市鲜虞街60号万家惠服装超市销售“斐乐”“吉普”“凯乐石”品牌的服饰是商标侵权产品。2026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举报地址新乐市鲜虞街60号招牌为万家惠服装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营业执照名称为新乐市冬露服装店有带有“
”标识的上衣5件,未发现带有“
”、“
”标识的上衣,现场询问新乐市冬露服装店的经营者李杰成称带有“
”、“
”标识的上衣均已销售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发现带有“
”标识的上衣5件在现场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出具了财物清单,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
”的商标持有人为满景(IP)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第2693109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 2018年09月28日至2028年09月27日。“
”的商标持有人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第71297202A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24年01月21日至2034年01月10日。“
”商标持有人为钟承湛440803780307291,商标注册证:第395683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7年08月21日至2017年08月20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08月20日。
2026年6月30日,我局向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发步协助鉴别通知书,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带有“
”标识的5件上衣为假冒产品;2026年8月4日我局向凯乐石运动科技有限公司发步协助鉴别通知书,经鉴定由投诉人举证的带有“
”标识的1件上衣为假冒产品;2026年8月6日我局向广东弘方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发步协助鉴别通知书,经鉴定由投诉人举证的带有“
”标识的1件上衣为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的带有“
”“
”“
”标识的上衣是在石家庄的流动批发商购买的,没有供货方信息及联系方式,当事人总共购进带有“
”标识的上衣60件,每件进价66元、每件销售99元、卖出去了55件,还剩下5件,“
”标识上衣共计购进了50件,每件进价30元,销售49元,已销售完。“
”标识衣服55件,进价20元,售价29元,已销售完。货值金额总计99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现场扣押情况;
3、营业执照复带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当事人李杰成身份证复带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对当事人李杰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6、协助鉴别通知书3份,用于向协助方调取相关证据文书;
7、协助方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复带件各3分,证明协助方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8、协助方提供的鉴定报告3份、“
”“
”“
”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授权许可证书复带件各3份、证明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9、扣押涉嫌侵权上衣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上衣。
2026年6月29日对你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6年 8月 13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2026]175 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危害后果较轻,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适用从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项适用较轻情形: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较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带有“
”标识的上衣5件2、罚款998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账号:503270010400037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带 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