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印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6〕 170 号
当事人名称:石家庄印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7JPYT94J
法定代表人:郭建印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住 所:
住 址: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软件开发;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文具用品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
2026年6月8日我局接到河北省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推送线索,反映石家庄印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石家庄印达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发布“而且如果您急需证件,我们有VIP通道,以及精准题库,让您更快拿证,压力容器操作证大概需要多少钱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能够快速的拿到证书。”的宣传内容。2026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石家庄印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地址进行检查,查看其抖音发布内容与推送的线索一致。因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有“更快拿证”的宣传用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注册的账号“石家庄印达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主要业务是对市场监管局的特种特备操作证、应急局特种作业操作证、人社局的技能等级证书宣传推广业务。于2025年12月13日发布了视频,内容:“压力容器操作证大概多少钱,想办理压力容器操作证,而且如果您急需证件,我们有VIP通道,以及精准题库,让您更快拿证,压力容器操作证大概需要多少钱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能够快速的拿到证书。”该内容是企业自行制作、编辑,没有费用,但企业需向抖音平台支付推广投流费,费用共计1259.22元;该企业于6月9日删除该视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过程;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经营情况;
6、推广费用1份,证明当事人的广告费用;
7、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截图1张,证明线索来源。
2026年8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2026〕169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宣传压力容器操作证“更快拿证”承诺性的广告用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一)项“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按时的保证性承诺;”之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广告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教育、培训广告含有下列内容的:(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 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 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适用较轻情形。
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636.9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503270010400037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4-038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