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顶顺男装店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发布时间:2026-09-23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6〕0240号

    当事人名称:新乐市顶顺男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4MAK8RXNC2E

    住  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新开路北侧、建新街东侧电力小区1-1-106

    2026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对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新开路北侧、建新街东侧电力小区1-1-106的新乐市顶顺男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带有“”标识的上衣1件,因其商标为诺悠翩雅股份公司所有,但吊牌标识为“晓哥”,疑似为商标侵权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发现带有“”标识的上衣1件,在现场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出具了财物清单,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的商标注册人为诺悠翩雅股份公司,商标注册证(第610670240号),注册有效日期2010年3月28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鞋(脚上穿着物);帽子(截止)。2026年9月1日,我局向诺悠翩雅股份公司发出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新市监市辨鉴通〔 2026 〕0051号),鉴定在新乐市顶顺男装店扣押带有“”标识的上衣1件。诺悠翩雅股份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表明,受托人系路威酩轩(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品牌保护总监雷洋女士。授权受托人雷洋女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作为权利人的授权代表,就有关行政和/或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下称“有关机关”)办理的案件,代表权利人办理或授权中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和/或公民办理以下事项:“(1)对产品的真伪进行辨别和鉴定,出具产品鉴定证明和相关材料。”2026年9月1日经路威酩轩(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该等样品非诺悠翩雅股份公司Loro Piana S.P.A(下称“权利人”)或其合法授权的生产商生产;系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是2026年8月24日正式开业售卖,假冒上衣为2026年8月11日有人上门推销,没有供货方信息、联系方式及票据,当事人总共购进印有“”标识的假冒上衣26件,每件进价105元、每件销售199元,卖出去了25件,还剩1件。货值金额总计517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现场扣押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4、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新市监市辨鉴通〔 2026 〕0051号),用于向鉴定方方调取相关证据文书;

    5、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协助方主体资格;

    6、鉴定方提供的鉴定报告原件1份、“”商标注册证(第6106789)复印件1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7、扣押涉嫌侵权上衣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上衣。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较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适用较轻情形“1.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下的”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适用较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印有“”标识的假冒上衣1件;2、罚款517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帐号:503270010400037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9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