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清丽餐厅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6〕227号
当事人:新乐市清丽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8月23日日常检查时发现新乐市清丽餐厅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28日对该小吃店进行复查检查发现,该小吃店仍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于2026年8月28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餐饮监督管理股田勇、陈军红二人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新乐市清丽餐厅,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注册于2020年05月21日,经营面积30平方米,2名食品从业人员,已办理小餐饮登记证。2026年7月1日后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2026年9月4日提供已取得的健康证明,已遵守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制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当事人未遵守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制度且拒不改正;
2、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
4、健康证明证据一份,证明当事人已遵守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制度。
2026年8月23日、2026年8月28日两次对你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6年9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2026]228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遵守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
当事人未遵守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制度,不能提供健康证明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行为逾期1个月以下,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适用较轻情形。
当事人未遵守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制度,不能提供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乐市邮政储蓄银行新乐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账号:1002855742400078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