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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乐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乐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2026]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乐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新乐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8日
新乐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缴费补贴范围
在新乐市区域内,具有新乐市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由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为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缴费补贴范围。
被征地农民中的下列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以单位职工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累计15年及以上的人员。
(3)在基准日前户籍已迁出、已经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被征地农民。
(4) 户籍未迁出的已婚人员,在其配偶所在地已经享受政府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的其他人员。
符合参保缴费补贴条件的现役军人、现按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满15年的人员、服刑人员,暂不列入参保补贴范围,本人需在退役、离职、刑满释放当年申请,按照同批次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政策办理参保缴费补贴手续。
二、基准日的认定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年龄、条件、资格等确定的时间认定,本方案实施后征地的,以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当月为基准日时间。出生日期以户籍登记为准,并按认定的年龄享受相应年限的参保缴费补贴。
三、参保缴费补贴标准
参保缴费补贴数额=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12%×补贴年限。
2026年以前征地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年龄认定基准日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执行。2026年1月后征地的,按照2025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执行。市政府综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保障等因素,可适时调整基数标准。
补贴年限的确定: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补贴年限为3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补贴年限为5年;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男45、女40;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补贴年限为15年。
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年限按“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
四、参保缴费补贴计发方式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已领取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补贴全部到账的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139计发)。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处于缴费期的,为每人建立“参保缴费补贴账户”,采取逐年计入方式落实,参保缴费补贴用完为止。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仍有结余的,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补贴全部到账的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139计发)。在领取参保缴费补贴过程中死亡的,余额可依法继承。未达到领取条件死亡的,补贴账户资金可依法继承。
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领取待遇的,按照本方案确定参保缴费补贴数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处于缴费期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凭缴费票据逐年报销,参保缴费补贴用完为止。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仍有结余的,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未达到领取条件死亡的,补贴账户资金可依法继承。
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缴费补贴。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政府征地参保缴费补贴。
五、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按比例提取社会保障费。市政府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征地区片价45%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
社会保障费以市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市政府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或者重新公布。
(二)按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市政府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10%的比例足额安排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
风险基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市政府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风险基金提取比例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或者重新公布。
(三)财政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时,由市财政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四)资金管理。征地报批前,提取的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应足额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定账户。征地批准后,由指定账户划入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财政专户。征地未获批准,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原渠道退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管理,本市统筹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或其他支出。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建立由市人社局统筹协调,各乡镇(街道)政府、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研究政策措施,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建立健全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上下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市人社局履行牵头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政策制定;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审核和社会保障费收缴、收入户及支出户管理;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登记,待遇发放以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各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工作的调查、公示、确认等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指导监督被征地村村委会审核被征地农民的个人基本信息,审核被征地土地面积,确认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范围及人员。
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用地审查、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登记和征地组卷报批工作;负责确认征收土地的地类及用途;负责提供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批复,做好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申请和缴纳工作。
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七、有关政策衔接
(一)本方案中征地批次是指2009年1月1日后按照区片价征收社会保障费并获得国务院或河北省政府、石家庄市政府批复的征地批次。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三四三”政策征收社会保障费并获得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复的征地批次,参照本实施方案落实。
(二)本方案实施前征地批次,其参保缴费补贴年龄、条件、资格等确定的基准日时间认定:2020年(不含)以前征地的,以2020年5月25日为基准日;2020年1月至本方案实施前征地的,以国务院或河北省政府、石家庄市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基准日。
(三)基准日前,按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的,参保缴费补贴年限依据其缴费年限核减后计算,按照同批次补贴计发方式计发。其中:男51周岁、女46周岁以上人员,补贴年限用同等条件应补贴年限减去机关企事业单位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男46至50周岁、女41至45周岁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参保补贴补足5年(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超过5年的不享受补贴);男在16至45周岁、女在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参保补贴补足3年(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超过3年的不享受补贴)。
现役军人退役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缴费的,参保补贴年限依据其军龄核减后计算,按照同批次补贴计发方式计发。
(四)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衔接政策规定办理。
八、其他事项
(一)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5月25日印发的《新乐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试行)》(新政〔2020〕18号)同时废止。上级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后,按其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附件:新乐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专班名单
新乐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工作专班名单
组 长: 葛利强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杜威世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李浩田 市委常委、副市长
张利军 市政协副主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 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 徐海丰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裴国旗 市审计局局长
尚增虎 市财政局副局长
田钧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红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李龙智 市社保中心主任
李云杰 长寿街道办主任
孙 杰 承安镇镇长
张 玉 邯邰镇镇长
王 磊 马头铺镇镇长
李宇飞 杜固镇镇长
王 耀 东王镇镇长
默子兴 化皮镇镇长
杨 帆 大岳镇镇长
张 卓 正莫镇镇长
张 磊 协神乡乡长
马永超 彭家庄乡乡长
刘 康 木村乡乡长
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田钧平同志兼任。领导小组联络员:各局业务股(室)负责人,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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