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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宗旨,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评估清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未发现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与外商投资法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相符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因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废止2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经评估论证,需修改使用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的失效日期,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确定,有其它规定或使用期限的从其规定;度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拟修改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乐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附件:
废止、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已废止2件:《新乐市城区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件教育设施及配建资金缴纳管理使用办法》、《新乐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二、已修改1件:《新乐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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