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08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制度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充分发挥群众信访举报的社会监督作用,保证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廉洁、高效,推进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及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来电、来信、来访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对执法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受理文明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
1、在执法中态度粗鲁,语言不文明、行为不得体、举止不端正的;
2、执法简单、粗暴,打骂执法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良行为被群众投诉,经调查属实并未及时纠正,造成反复投诉,群众意见较大的。
(四)受理在规范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
1、执法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2、行政执法不作为的。
二、投诉举报处理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予以处理。
涉及执法人员不依法行政、不文明执法、违法违纪行为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分流相关科室、城管监察大队调查、处理、回复。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