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03-08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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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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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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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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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处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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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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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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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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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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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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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款规定的数额;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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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冀政办字〔2015〕177号)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五)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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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执法机构 |
1. 案件受理记录;
2. 立案报告;
3. 主体证明材料;
4. 授权委托书;
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 合议记录;
7.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8. 行政处罚决定书;
9. 结案报告。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和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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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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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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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做出查封、扣押相对人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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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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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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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笔录;
2.询问笔录; 3.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事项审批表; |
1.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
2.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采取措施是否按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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