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03-08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执法类别
    项目
    依据
    提交处室(单位)
    审核材料
    审核重点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款规定的数额;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冀政办字〔2015〕177号)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五)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


    各执法机构
    1. 案件受理记录;
    2. 立案报告;
    3. 主体证明材料;
    4. 授权委托书;
    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 合议记录;
    7.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8. 行政处罚决定书;
    9. 结案报告。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和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
     
    2
    行政强制
    拟做出查封、扣押相对人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各执法机构
    1.现场笔录;
    2.询问笔录;
    3.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事项审批表;
    1.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
    2.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采取措施是否按规定审批。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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