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制度汇编九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5-03-04 来源:生态环境局新乐分局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新乐市分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  《领导接访日制度》等九项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中队(室、组)、中心: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领导接访日制度》《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度》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生态环境领域隐患排查制度》《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制度》《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企业环保接待制度》《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信访案件档案管理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领导干部下访工作制度》《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环境信访信息保密制度》《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生态环境信访信息公开制度》等九个文件,已经分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

    2021年9月26日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领导接访日制度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受理群众诉求,听取群众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不断改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环境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 接待时间及领导
      分局领导轮流接访时间按照统一安排执行,接待领导为每周三带班领导。
      二、接待地点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信访接待室(101房间)。
      三、接待对象及事项
      对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
      四、接待要求
      1.负责接待的分局领导要按时到接待场所接访,耐心听取接待对象所反映的各种问题、建议和意见,并做好记录。分局领导因故不能参加接待的,由当日接待领导指定人员代为接待,完成接待后及时将接待情况报当日接待领导批阅。
      2.属于职权范围内,能够立即解决的,要立即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明确办理部门,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结时限,按期给予答复。重大事项交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
      要解释到位,或转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3.参与接待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未经来访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来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4.承办单位要按照当日接待领导的批示要求,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办理,办理结果呈接待领导批阅后反馈来访人。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领导包案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重难点生态环境信访问题,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河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持续开展生态环境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包联化解信访矛盾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分局主要负责人带头包案化解重点生态环境领域信访事项,分局其他领导原则上对分包联系区域内的重点生态环境信访事项进行包案,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分局生态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当调整。
      二、领导包案坚持“谁包案,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五个明确”(即明确包案领导、明确办理方案、明确承办单位、明确协调单位、明确办结时间)的要求一包到底。
      三、领导包案工作由生态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按照省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包联化解环境信访案件工作的通知》要求,原则上局领导每人每年包案不少于10件。
      四、领导包案范围:(一)重复进京赴省访;(二)上级主要领导批示的案件; (三)因反映问题未解决造成群众到市级以上部门群体访的案件; (四)经排查,可能引发群体进京赴省越级访的案件; (五)上级指定要求包案解决的信访事项; (六)局生态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需要包案处理的案件。
      五、领导所包案件按照局职责分工明确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时对案件的办理进度和办结情况向包案领导报告,包案领导视情开展约访和下访,确保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合法有效解决。
      六、领导所包案件原则上要求60天办结,对疑难复杂案件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90天。对所包案件的处理要做到“四个到位”,即法律政策讲解到位、矛盾问题解决到位、思想教育疏导到位、依法办事处理到位。领导包案的信访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及时答复群众,并写出办理报告,办理报告经包案领导批示后由局生态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归档。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生态环境领域信访隐患排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信访隐患排查工作,充分发挥隐患排查预警作用。及时化解隐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信访隐患排查,强化源头治理效果,严防隐患升级、影响扩大:坚决做到“五个确保”(确保不发生进京非接待场所上访事件,确保不发生群体进京访事件,确保不发生大规模群体赴省访事件,确保不发生极端暴力事件,确保不发生有恶劣影响的负面炒作事件),努力实现“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的目标。
      二、排查范围
      1.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各排污节点的治理情况;
      2.新建项目周边群众的意见;
      3.存在污染实事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4.通过除走访以外其他形式重复举报的事项;
      5.出台政策、规定、方案等有引发信访隐患的文件;
      6.其他视情需排查的事项。
      三、排查方式
      1.开展社会稳定评估;
      2.各类执法检查;
      3.走访、下访、约见群众;
      4.汇总分析群众举报线索;
      5.聘请义务观察员。
      四、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信访隐患排查,是确保生态环境领球
      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充分认识做好排查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所有人员要高度重视,对排查工作周密部署,通过召开党组会等形定期分析研判,部署排查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全范围、深层次的排查,为新乐市生态环境领域稳定打下坚实基础。
      ()建立台账,及时化解。通过排查发现的各类信访隐患要实行动态台账管理,能立即解决的,要立即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制定化解方案、化解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化解时限,确保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问题吸附在当地。
      ()严明纪律,严肃追责。新乐市生态环境系统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落实排查制度。对因排查不深不细、推诿应付等造成问题扩大升级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信访案件办理流程
       
      1.信访案件受理:由督导信访执法小组负责受理群众环境信访问题,呈分管领导批示重要信访案件呈主要领导批示,及时转交所属各股(室)、中队(室、小组)、中心办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要求保密的在举报受理、登记、转办、查处等环节都要严格保密。(责任部门:督导信访执法小组
      2.信访案件转交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级转办、交办以及局领导批示的环境信访案件及时转交各股(室)、中队(室、小组)、中心办理;上级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查处办理工作,上级转办交办的重点、重复生态环境信访案件由督导信访执法小组办理。涉及跨区域案件,及时提交领导小组研判并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协调相关分局理。(责任部门:督导信访执法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3.信访案件查处:各股(室)、中队(室、小组)、中心按照职责对转办、交办群众反映的环境信访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在规定时间按照相关要求将查处结果进行回访,留有信访人联系方式的回访率须达到100%。(责任部门:相关成员单位
      4.信访案件反馈:各股(室)、中队(室、小组)、中心环境信访案件查处后,调查结果经辖区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由督导信访执法小组相关部门反馈。(牵头部门:督导信访执法小组;责任部门:各成员单位
      5.信访案件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相关成员股(室)、中队(室、小组)、中心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对交办的环境信访案件进行抽查,根据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督办。(牵头部门:督导信访执法小组;责任部门:各成员单位
      6.信访案件存档: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统一建立台账,负责对办结的环境信访案件汇总存档,做到一案一档。(牵头部门:督导信访执法小组;责任部门:各成员单位
      7.信访案件公开: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规定,定期对办结的案件进行汇总,将办理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部门:督导信访执法小组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企业环保接待制度
       
      为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万名环保干部进万企、助力提升环境治理水平”主题实际活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服务方式,落实服务措施,助力企业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协同推进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对象
      1.新乐市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表。
      2.预建立工厂、企业的群众。
      二、接待处室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信访办
      三、接待方式
      1.来信。通过邮寄、直接送达或通过电子邮件向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信访办公室反映。
      2.来访。到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信访接待室反映。
      四、接待事项
      1.企业发展中属于和需要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
      帮助解决的问题。
      2.新乐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行风作风问题的投诉
      3.新乐市生态环境法定职责范围可以提供咨询的事项。
      4.其他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协调的事项。
      五、办理程序
      1.受理。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信访办负责接待对象反映的诉求详细登记,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照职责分工交相关股(室)、中队(室、小组)、中心办理。能现场答复的,由督导信访执法小组直接协调相关业务股(室)、中队(室、小组)、中心现场答复。
      2.办理。相关股(室)、中队(室、小组)、中心自接到转办事项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信访处反馈办理结果。
      3.答复。信访办将处理结果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向反映人进行答复。答复可采取书面、电话或邮件等形式。
      六、工作要求
      1.接待人员要态度热情,语言规范,仪表端庄,树立良好形象。
      2.主动向反映人免费提供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标准等相关资料。
      3.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在媒体进行公开,加大宣传,为其他企业提供处理类似问题的依据。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信访案件档案管理规定
       
      为规范生态环境信访案件管理,确保案件存放有序、完整,根据实
      际工作需要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访案件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一案一档、分类存放。
      二、档案要按年月依次排列存放,按时存档,不准压放。
      三、信访案件档案存档要做到整齐有序,存档资料要应存尽存,确保档案内容清晰可查。
      四、一般信访案件档案至少保存3年;通过走访形式长期上访的信访案件档案,在信访人未息诉罢访前不得销毁相关档案。
      五、档案柜内严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杂物和易燃品,并保障档案安全。
      六、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检查、核对、清点,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七、档案管理人员要严守保密规定,其他人员需要复制或借阅档案资料的,需经信访工作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归还或收回时应点交清楚,防止遗漏。严禁私自复制、销毁信访案件档案,或私自将档案交由他人阅览。
      八、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严格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领导干部下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密切领导干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改进领导干部作风,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特制定本制度。
      一、下访形式
      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领导干部深入基层,以接访、约访、走
      访等形式到信访事项发生地或信访人家中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现场调处矛盾,解决问题。局领导下访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
      二、下访要求
      (一)提高站位,以身作则。要站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不断增强“四个意识”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下访活动的重要意义,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做好下访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主要领导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推动领导干部下访工作制度的落实。
      (二)亲民爱民,诚心下访。要带着爱民亲民的感情下访,把信访人真正当成自己的家人,对于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和解答,对一时解释不了或难以解决的问题,带回研究后再做处理或答复。与现行政策不相符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在下访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落实化解措施:重大疑难案件,及时向局生态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三)明确责任,限时办理。实行接访者首问责任制,按照“谁接访、谁负责”的要求,对下访过程中受理的信访件,接访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化解。实行限时办理,领导干部在下访过程中受理的信访案件,要视案件难易程度,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向信访人承诺办结期限,督促具体承办单位限期办结,并回复信访人。
      (四)跟踪问效,一抓到底。下访领导要及时对办结的信访事项进行跟踪问效,一抓到底。对办结效果与群众需求差距较大的,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确保最大限度满足群众需求,达到群众期盼。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环境信访信息保密制度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以及各项保密规定,加强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2.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应有专门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3.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新闻报道和其他场合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包括在奖励和表彰举报人的时候。
      4.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5.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6.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7.对于故意或过失泄漏信访有关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8.对匿名检举材料,不得擅自核对笔迹和进行文检,不准擅自追查写信人。
      9.举报材料一般不得作为证据,若需作为证据向有关部门出示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流程执行。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生态环境信访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生态环境信访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知权和监督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生态环境信访信息公开由局生态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公开。
      二、生态环境信访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
      三、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企业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
      ()生态环境信访工作概况;
      ()无法将查处结果反馈信访人的案件查处结果。
      五、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以及内部不公开资料;
      ()涉及个人或企业的隐私;
      ()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其他不适于公开的信息。
      六、生态环境信访信息公开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公开。
      七、公开的信息应该自收到查处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八、生态环境信访信息公开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九、局生态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访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负责信息公开单位的公开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对逾期不公开的予以批评指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