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固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集体会办制度

    发布时间:2026-07-02 来源:杜固镇

    新乐市杜固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集体会办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行政执法集体会办制度。 1、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民政部门作出的撤销登记、取缔、吊销证书、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复杂裁量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3、其他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第二条 集体会办案件的处理,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并经局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 集体会办案件的处理,应当通过局分管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在集体决策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经集体决策后,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有违背集体决策的言行;因某种特殊情况,本次会议不能形成集体决策时,下次会议再议。

    第五条 集体讨论重大决策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第六条 集体会办的处理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更改,不得减免处罚数额,不得降低处分档次。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