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固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发布时间:2026-07-02 来源:杜固镇

    新乐市杜固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1、 实施行政处罚的; 2、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3、群众投诉案件的查处;4、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2、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3、与行政行为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三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科室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条 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时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条 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科室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 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