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新乐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石家庄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要求,根据我市关于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会议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全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工作重要论述,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围绕建设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工作法治体系,提升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工作法治化水平,持续推动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工作执法高质量,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市、美丽新乐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加快推进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工作法治化进程,保障我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工作事业繁荣和产业发展。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坚持全面依法履职,严格遵守宪法法律,进一步明确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执法的职权和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努力构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体系建设。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执法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局党组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执法单位和相关职能股负责人任副主任,执法单位指定一名联络人参与办公室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要求和实施依据
(一)实施范围
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包括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体育股、文化旅游股等。
(二)实施要求
严格依照我局修订的《权责事项清单》,组织开展执法行为。执法行为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三)实施依据
公共法律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16.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17.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18.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娱乐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6.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7.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8.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9.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10.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1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12.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13.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
14.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音乐内容管理暂行规定
文物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5.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出版版权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3.出版管理条例
4.印刷业管理条例
5.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6.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7.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8.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9.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10.复制管理办法
1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12.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1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1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15.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16.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17.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
18.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19.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20.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21.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2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广播电视电影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4.电影管理条例
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6.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7.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8.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9.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10.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1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1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1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1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15.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1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18.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19.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体育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全民健身条例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4.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5.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6.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7.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8.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
旅游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行社条例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5.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6.导游管理办法
7.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8.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9.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10.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11.河北省旅游条例
1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13.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14.河北省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15.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拟订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领域、体育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和组织全市性重大文化体育和旅游活动,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监管全市重点文化、体育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新乐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负责组织推进全域旅游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推动全市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体育和旅游事业发展。推动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推进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听、监看、监测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的监管工作,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协调调度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七)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八)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体育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指导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文化、体育、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综合执法,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负责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三)承担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十四)指导、管理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五)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体育社团工作。
(十六)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确定全市青少年体育项目的设置和布局,指导全市青少年业余训练机构开展业余训练,建设市级青少年竞赛体系,组织协调由市级承办的重要竞技体育赛事;负责体育领域的科技研究及应用。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执法岗位名称及职责
(一)市文广体旅局内设科及其职能
文化旅游股: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统计工作;负责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负责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全市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市级水准及新乐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全市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鼓励、引导、扶持新乐电视剧精品生产;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指导旅游集散中心、咨询中心、驿站、旅游交通标识、旅游厕所、绿道、风景道建设,执行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负责全市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及市级文化公园建设。负责全市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对全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落实宣传管理制度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组织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监测工作。指导全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市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建设;协调、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和设施保护工作;协调监督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工作;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全市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指导推进全市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全市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负责全市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全域旅游示范区、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创建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推动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并推进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认定、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大遗址保护工作;负责文物修缮和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论证、实施和经费协调工作;申报和推荐石家庄市级、省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协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和管理,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工业遗产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并进行业务指导;承担馆藏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拟定和推动落实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征集工作,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革命文物场馆建设和展陈工作;承担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文物安全督察工作,组织开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保卫督察;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形象推广;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指导并承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合作协定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实施大型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
体育股:负责体育系统涉外工作;负责体育宣传工作,协调重大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拟订全市群众体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范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指导群众体育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和推动社会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体育社团的群众体育工作;负责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参加石家庄市级以上各项群众体育比赛;拟订青少年体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指导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和市级运动队建设,负责青少年体育项目的设置和布局,组织青少年体育竞赛,组织参加各级各类青少年比赛,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研究,负责体育科研开展及成果的推广实施,组织开展青少年业余训练反兴奋剂工作,推动青少年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青少年业余训练网络,指导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统筹协调重要竞技体育赛事相关工作;拟订体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相关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拟订体育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体育产业发展,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体育产业统计工作;协助做好本区域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负责体育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场所)安全监管工作。
(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队长
(1)负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全面工作;
(2)宣传贯彻执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对本机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批准工作;
(4)召集参与执法决策讨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5)负责上级交办、部门移交以及投诉举报等案件的批办工作;
(6)组织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
(7)负责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
(8)其他职责。
2.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同志
(1)分管法制工作;
(2)贯彻执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参与执法决策讨论,对具体行政行为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4)负责组织对分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执法评议考核;
(5)组织处理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业务问题;
(6)负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
(7)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8)其他职责。
3.分管执法业务的领导同志
(1)分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业务工作;
(2)贯彻执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参与执法决策讨论,组织制定和实施文化市场行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4)组织实施分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
(5)负责组织对分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6)组织处理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业务问题;
(7)负责分管范围内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8)分管执法车辆、装备等执法后勤保障工作;
(9)其他职责。
4.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负责新乐市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行政执法工作;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活动、互联网出版服务和互联网视听节目、图书、报纸、期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等出版、版权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视频点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公共视听载体、电影放映单位、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等广播电视、电影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旅行社(包括其开办的分公司、服务网点)、旅游景区、导游从业人员、旅游车队等方面;体育、文物保护及文物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开展日常巡查、执法检查、查办违法违规案件。
(2)负责查处全市文化娱乐市场、网络文化市场、出版、版权市场、广播电视、电影市场、旅游市场、体育、文物保护及文物经营活动等领域重大疑难案件、跨区域案件和上级交办、指定督办案件;
(3)负责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和行政处罚案件通过文化和旅游监管平台、电子政务网络系统等同步录入工作;
(4)负责整理日常检查和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按要求立卷归档;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法定职权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原则
行政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遵循罚过相当原则;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遵循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和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履行行政检查的原则
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检查职权,明确行政检查的内容和范围。行使行政检查职权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并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允许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行使其他权力。
(三)履行其他职权的原则
体现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程序原则;努力做到公开、透明、高效、廉洁、诚信,对于执法乱作为或不作为都应追究责任;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七、执法单位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将以《新乐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新乐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流程图》的形式另行公布。
八、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本局系统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政行为,规范全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从事具体监督工作的机构是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机关纪委,执法单位应予配合和支持。监督机构应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揭发检举违法行为的人员,要予以保密和保护。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八)行政复议工作是否依法办理;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九、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一)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年度执法情况进行评价并考核。 评议考核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考核内容
1.合法行政的情况。考核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职权,是否存在越权执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2.合理行政的情况。考核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到不偏私、不歧视的情况;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目的的情况;行政执法的强制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的情况。
3.程序正当的情况。考核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管理创造条件,确保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实现的情况;考核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公开的情况;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处理执法事务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回避的情况。
4.诚实守信的情况。考核公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真实的情况;考核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情况;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造成相对人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
5.权责一致的情况。考核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是否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三)考核程序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按年度对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被考核对象向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写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2.调阅被考核对象有关行政执法的案卷,查找被考核对象在办理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与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座谈,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4.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应知应会考试;
5.到被考核单位进行检查。
(四)结果应用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与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公务员和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评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过错责任追究,应视情节轻重对执法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六)建议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九)辞退;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前款规定的责任种类,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不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或者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以自知晓责任认定结果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15日内作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晓责任认定结果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十一、相关附则
本制度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以及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本身机构职能的调整而及时修正。本规定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