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7-04 来源:文化体育旅游局

    新乐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机构职能

    新乐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依法履行对全市文化、体育、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主要职责是: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旅游经营行业的违法经营行为;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配合查处利用寄递渠道寄递非法文化制品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查处体育经营行业的违法经营行为;承担“扫黄打非”有关执法工作任务;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二)行政法规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5.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6.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7.出版管理条例

    8.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9.印刷业管理条例

    10.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12.电影管理条例

    1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4、旅行社条例

    15、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6、河北省旅游条例

    17、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18、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19、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0、全民健身条例

    (三)部门规章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5.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6.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7.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8.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9.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10.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1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12.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1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14.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15.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1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8.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19.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2.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3.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24.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25.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26.复制管理办法

    27.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28.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29.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30.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

    31.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3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33.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34.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35、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救济途径

    一)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1234588580215

    (二)投诉举报依法不予受理情形:1.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追溯期限的;2.执法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3.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4.其他应当依法不予受理的。

    (三)反馈程序:对举报人明确要求回复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在初步核查后二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