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02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建设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新乐市建设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由局监察综合室负责。投诉举报电话:88581243  88581229

    二、局各执法科室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

    三、建设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实行“首问首办”和“一把手负责”制度,并建立投诉举报管理台账。

    四、投诉举报的范围:

    (一)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给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三)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五)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执法行为。

    五、投诉举报的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科室、单位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六、投诉举报的办理程序:

    (一)受理。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对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所反映的问题和有关证据等认真地做好记录,并完整保存。

    (二)登记。对符合受理范围的,要统一编号,认真填写投诉举报情况登记表。

    (三)呈批。对登记的投诉举报件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

    (四)移送、交办。将投诉举报件按批示意见移送有关科室调查处理或者具体承办。

    (五)调查处理。按照建设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对投诉举报件进行调查处理。

    (六)督办。按照办理时限对投诉举报件的办理进行催办。在15日内,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

    对投诉举报内容涉及行政处罚的,按法定程序进行办理,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但应及时回告投诉人、举报人。

    (七)办结。投诉举报件一经查实,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八)反馈。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件,处理结果应在一个月内由具体承办人向投诉人、举报人回告。

    (九)存档。投诉举报件办理完毕后,要认真做好归档、存档工作。

    七、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应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八、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必须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投诉、举报人的情况。

    十、对于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科室、单位或具体承办人员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知其他投诉渠道。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