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 政 执 法 指 南
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 政 执 法 指 南
(行政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办理机构及处罚内容
(一)办理机构名称。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处罚内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三、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承办科室
房地产市场与建筑市场监管科、质安站、物业管理所、墙改办
五、处罚程序
(一)基本程序。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审核→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处罚前告知→局主要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
(二)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警告或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重大行政处罚审核。对公民处20000元以上、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500000元以上罚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交叉、对违法行为性质难以认定或有异议等情况复杂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单位或个人许可证或者向上级提出相关执法建议;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分歧以及难以确定适用法律法规的案件;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案件及其他认为属于情节复杂和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均应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六、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接收、咨询和监督
(一)接收和咨询: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综合室。
地址:河北省新乐市礼堂街75号 邮编:050700
(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三)监督电话:0311—88581243
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 政 执 法 指 南
(行政监管)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新乐市住建局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检查、监督、报告、立案或移送等执法监管程序。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办理机构及检查内容
(一)办理机构名称: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监管内容: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三)监管对象:公民、法人或组织。
四、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资料;
(三)现场核查;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五)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五、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检查对象有权要求公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资料或信息。
2.检查对象对实施监督检查,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或者检查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检查对象认为实施监督检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局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检查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接收、咨询和监督
(一)接收和咨询: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综合室。
地址:河北省新乐市礼堂街75号 邮编:050700
(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三)监督电话:0311—8858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