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2年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处罚 |
共58项 |
|
土地类 |
1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矿产类 |
2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矿产类 |
3 |
对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矿产类 |
4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矿产类 |
5 |
对倒卖、出租探矿权、采矿权牟利的行政处罚 |
矿产类 |
6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矿产类 |
7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矿产类 |
8 |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矿产类 |
9 |
对采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
矿产类 |
10 |
对采取伪报矿种、隐藏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顶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
矿产类 |
11 |
对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擅自拆除和毁弃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的,不按照规定履行储量注销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矿产类 |
12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13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14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15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16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17 |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18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19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20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21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22 |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23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24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25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26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27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28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29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30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31 |
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32 |
对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33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
测绘类 |
34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3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36 |
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37 |
对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38 |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39 |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40 |
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41 |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42 |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43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4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45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46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47 |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48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49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栖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50 |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51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52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53 |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54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55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实验的收获物在国内做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56 |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实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护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57 |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政处罚 |
林业类 |
58 |
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