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10-27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的封存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审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 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对需要延长封存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文件、资料,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后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法扩大封存的文件、资料范围的。5.在封存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6.使用、丢失或损毁封存的文件、资料,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8.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审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 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后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法扩大查封、扣押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范围的。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6.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8.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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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审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 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后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扩大查封范围的。 5.在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6.使用或损毁查封场所,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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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强制 | 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审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3.《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4.《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代履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的。 4.违法改变需要进行代履行的对象、条件、方式或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5.违法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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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强制 | 代为补种树木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审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3.《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4.《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5.《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2021年9月4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代履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的。 4.违法改变需要进行代履行的对象、条件、方式或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5.违法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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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 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后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扩大查封、扣押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范围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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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 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后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扩大查封范围的。 5.在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6.使用或损毁查封场所,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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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行政强制 | 代为捕回违规放归野外环境的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代履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的。 4.违法改变需要进行代履行的对象、条件、方式或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5.违法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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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5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 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对需要延长封存、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封存或者扣押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和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后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扩大封存、扣押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和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范围的。 5.在封存、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使用、丢失或损毁封存、扣押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和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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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行政强制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2.《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代履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措施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措施的。 4.违法改变需要进行代履行的对象、条件、方式或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5.违法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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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行政强制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代履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代履行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强制措施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代履行强制措施的。 4.违法改变需要进行代履行的对象、条件、方式或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5.违法实施代履行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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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行政强制 | 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审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代履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的。 4.违法改变需要进行代履行的对象、条件、方式或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5.违法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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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 |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 | 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监管责任:应当封存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后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扩大封存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范围的。 5.在封存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使用、丢失或损毁封存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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