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10-27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批后的监督检查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
    年5月25日修订通过)
    第七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执法巡查制度和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信息共享平台,采取网格化管理等措施监控建设项目。
    第七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定线和槽底定位,并在建筑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顶层封顶、外立面装修、室外工程及景观环境设施建设环节,以及市政工程的基槽开挖、地下工程覆土前和覆土后接受规划核验。经核验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改正。
    1.检查责任:按照建设项目的建设节点进行巡查。
    2.处置责任: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3.移送责任: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移送综合执法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按照建设项目的建设节点进行巡查的。
    2.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及时进行劝阻、制止的。
    3.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没有移送综合执法部门的。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单位整改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检查 对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的监督检查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2.《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4号)第三条 主要职责(二)、第六条 内设机构(二)。
    1.选案责任:根据随机抽查细则、举报线索或检查工作安排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对象或检查范围。
    2.检查责任:对被检查对象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的情况组织检查。
    3.处置责任:核实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对检查发现的未履行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的要求其依法履责。法定公告。向省绿化委员会报告检查验收结果。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管,被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情况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执行的。
    2.在检查验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在检查验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检查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审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1.选案责任:根据随机抽查细则、举报线索或检查工作安排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对象或检查范围。
    2.检查责任:对被检查对象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情况组织检查。
    3.处置责任:核实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对检查发现的未履行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责任的要求其依法履责。法定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管,被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开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情况检查或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执行的。
    2.在检查验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在检查验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检查 对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情况的检查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审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1.选案责任:根据随机抽查细则、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情况及检查工作安排确定检查对象或检查范围。
    2.检查责任:对被检查对象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情况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核实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对检查发现的未按要求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要求其依法履责。法定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管,被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情况检查或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执行的。
    2.在检查验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在检查验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检查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4号,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3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1.选案责任:根据随机抽查细则、举报线索或上级安排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对象。
    2.检查责任:对种子质量的情况组织检查。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处置责任:核实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管,被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开展种子质量检查或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执行的。
    2.在检查验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在检查验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检查 对食用林产品(不含果树中的水果部分)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4号)第三条 主要职责。
    2.《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冀食安办〔2019〕12号)全文。
    1.选案责任:根据随机抽查细则、举报线索或上级安排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对象。
    2.检查责任:对食用林产品(不含果树中的水果部分)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情况组织检查。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处置责任:核实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管,被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开展对食用林产品(不含果树中的水果部分)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执行的。
    2.在检查验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在检查验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检查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1.选案责任:根据随机抽查细则、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对象。
    2.检查责任: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处置责任:核实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管,被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开展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执行的。
    2.在检查验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在检查验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检查 对在集贸市场外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选案责任:根据随机抽查细则、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对象。
    2.检查责任: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情况组织监督检查。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处置责任:核实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管,被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开展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执行的。
    2.在检查验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在检查验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检查 对涉木单位和个人的检疫检查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三条第一款。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18〕117号)第十八条。  
    1.选案责任:根据随机抽查细则、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对象。
    2.检查责任:对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查获疫木及其制品,采取销毁方式依法就地处理。法定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管,防止检查对象再次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开展对涉木单位和个人的检疫检查或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执行的。
    2.在检查验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在检查验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检查 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的检查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1.选案责任:根据随机抽查细则、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对象。
    2.检查责任: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组定期织检查。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处置责任:核实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检查对象落实整改,加大森林病虫害除治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管,被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森林病虫害扩散成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开展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的定期检查或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执行的。
    2.在检查验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在检查验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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