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5-10-23
| 新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检查 | 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款: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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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检查 |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款: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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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检查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款: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应急部第1号令)第三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隐患问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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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1.《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国务院令第32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隐患问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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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检查 | 对地震应急工作监督检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隐患问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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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检查 | 对专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监督检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2.《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1月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隐患问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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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行政检查 | 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救灾款物的分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2.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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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行政检查 | 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防汛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防汛安全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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