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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政策找人、服务上门”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8 10:10 来源:新乐市信息公开 【字体: 打印
 
 
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开展“政策找人、服务上门”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新乐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关于开展“政策找人、服务上门”活动
 
工 作 方 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政策找人、服务上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务办〔2022〕1号)及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开展“政策找人、服务上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审改办〔2022〕1号)部署要求,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政策找人、服务上门”活动,转变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推动惠民政策应享尽享,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政策找人、服务上门”活动主题,重点聚焦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民政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充分发挥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在服务群众、保障民生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优势,依托各级各部门业务系统和信息数据,通过主动发现、精准识别、分类施策、上门服务,推动政策服务“送上家门”,逐步实现群众“免申即享”。
 
二、活动范围
 
以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为主要平台,聚焦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政策服务事项,开展“政策找人、服务上门”活动。
 
三、主要任务
 
(一)梳理编制“政策找人、服务上门”事项清单
 
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为基础,以广大群众为服务对象,全面汇总梳理惠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政策服务事项。包括扶持支持、津贴补贴、救助抚恤等政策事项,培训、援助、推广、宣传、教育等主动服务事项,医保社保、教育就业、卫生健康、民生保障等公共服务事项,汇总形成“政策找人、服务上门”事项清单,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
 
(二)制定“政策找人、服务上门”事项办事指南
 
根据《石家庄市乡村两级“政策找人、服务上门”事项指导目录(2022版)》,结合我市实际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调整编制“政策找人、服务上门”事项清单,在政府网站和线下实体大厅公示公开,并组织相关部门逐项编制通俗易懂的办事指南,逐项明确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办理方式等要素。在服务窗口放置政策说明书、明白纸等,方便群众“一看就懂、一读就会”。
 
(三)建立“政策找人、服务上门”长效机制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认真对照我市政策服务事项清单(附件:新乐市乡村两级“政策找人、服务上门”事项指导目录(2022版)),开展全面摸排,彻底摸清辖区内符合办理条件但尚未享受相关政策服务人员,建立政策服务对象台账。结合基层网格化管理模式,要主动对接、精准施策,从最突出的问题抓起、从最困难的群众入手、从最现实的需求出发,围绕人的社会生活“全生命周期”,探索基层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套餐式集成服务和“免申即享”等特色服务模式,定制出台更细更实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对象识别工作机制。
 
(四)组织开展“政策找人、服务上门”活动
 
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组织开展“主动找人、主动服务、服务上门”活动,将惠民政策的服务窗口延伸至广大群众“家门口”。全程主动跟踪问效,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特别是针对部分“政策边缘群体”的基层特困群众,积极开展主动帮扶行动,登记备案后及时提交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帮扶政策,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让惠民政策应享尽享、应得尽得。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制定“政策找人、服务上门”活动工作方案,细化各项工作任务。我市审改办结合实际,组织谋划推进落实举措,明确工作内容、推进步骤、责任单位等,研究制定我市“政策找人、服务上门”活动具体工作方案,在石家庄市级工作方案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审改办备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编制公开我市“政策找人、服务上门”政策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进行全面摸排,建立辖区内政策服务对象台账,开展“主动找人、主动服务、服务上门”活动。在我市工作方案印发后及时编制公布本地政策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并报石家庄市审改办备案。
 
(三)总结提升阶段。我市审改办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对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挖掘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查摆不足,表彰先进,部署下步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要深刻认识到开展“政策找人、服务上门”活动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列入2022年重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谋划,研究推动,主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抓具体,全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审改办组织好本级“政策找人、服务上门”活动相关工作。建立以市直部门为指导、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为主体、村(社区)综合服务站为链条、广大人民群众为终端的主动发现工作体系,确保县乡村三级上下联动,密切协调。
 
(三)加强宣传,鼓励创新。市级部门对乡镇、村基层服务站点建设加强指导、协调,市级部门对乡级、乡级对村级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培训。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采用业务培训、政策大讲堂等形式,让广大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提高政策落实能力。通过组织业务培训、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等形式加大对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培训和宣传资料报市审改办备案。鼓励大胆实践、大胆创新,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挖掘典型经验,为全市政务服务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附件
 
新乐市乡村两级“政策找人、服务上门”事项指导目录(2022版)
序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条线
备注
1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河北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民政
 
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
 
行政给付
《河北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民政
 
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2.《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民政局、石家庄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财社〔2018〕15号)
民政
 
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行政给付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2.《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民政局、石家庄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财社〔2018〕15号)
民政
 
5
老年人福利补贴
高龄津贴申领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2.《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民政
 
6
临时救助
 
行政给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
民政
 
7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行政给付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
民政
 
8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行政给付
1.《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835号)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第四章第十三条
民政
 
9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
 
行政给付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第七条
民政
 
10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条款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民政
 
11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行政给付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7号)
民政
 
12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应急
 
13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应急
 
14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行政给付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2.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2015年)
应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
 
行政确认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5月27日发布)
残联
 
16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领
 
行政给付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残联
 
17
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残联
 
18
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公共服务
1.《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2.《河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冀政字﹝2018﹞59号)
残联
 
19
残疾大学生救助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残联
 
20
残疾人托养服务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残联
 
21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残联
 
22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残联
 
23
残疾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残联
 
24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残联
 
25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4.《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
5.《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8〕70号)
人社
 
26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8〕70号)
人社
 
27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1.《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一条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5.《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8〕70号)
人社
 
28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1.《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第七条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8〕70号)
人社
 
39
养老保险服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公共服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十三条
人社
 
3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公共服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四十一条
人社
 
3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参保终止
公共服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
人社
 
32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公共服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人社
 
33
求职登记服务
 
公共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人社
 
34
学生资助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39号)公布,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45号公布
教育
 
35
暂住人口登记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十五条
2.《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0号)第九条
公安
 
36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八条
2.《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第八条
住建
 
37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行政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
 
38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十六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条款号: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
 
39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
行政确认
1.《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冀办字〔2018〕68号)第十条
2.《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编办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19〕13号)
退役军人
 
40
退役军人优待证审验
行政确认
1.《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冀办字〔2018〕68号)第十条
退役军人
 
41
退役军人优待证更换
行政确认
1.《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冀办字〔2018〕68号)第十条
2.《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编办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19〕13号)
退役军人
 
42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办发〔2012〕3号)第一条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第一条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
 
43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三章第一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50号公布)第十章第六十条
退役军人
 
44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发放
 
行政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
 
45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退役军人
 
46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
 
行政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第三十条
退役军人
 
47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
 
48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退役军人
 
49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601号,根据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
 
50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
 
行政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退役军人
 
51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
 
52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退役军人
 
53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退役军人
 
54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行政给付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五章
退役军人
 
55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行政给付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退役军人
 
56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行政给付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退役军人
 
57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
2.民政部财政部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
退役军人
 
58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
退役军人
 
59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行政给付
1.解放军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财社字第19号文件)
2.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286号)
退役军人
 
60
义务兵立功受奖奖励金
 
行政奖励
1.《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发〔2018〕1号)
2.《河北省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
退役军人
 
61
进藏、进疆一次性奖励
 
行政奖励
《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6〕96号)
退役军人
 
62
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1.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退役军人
 
63
带病回乡待遇
 
 
1.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经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河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冀民〔2012〕91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08号)
退役军人
 
64
对非现役军人、公务员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评定、调整伤残人员等级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等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退役军人
 
65
退耕还林补贴申领
 
行政给付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条款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林草
 
66
造林绿化补贴申领
 
行政给付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第十二条
林草
 
67
地力补贴申领
 
行政给付
《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冀财农〔2016〕58号)
农业农村
 
68
两病申请政策
 
 
1.在省内参加居民医保并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不含已通过居民医保两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评审人员)
2.《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字[2019]52号)
医保
 
69
门诊慢病申请政策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石医保函〔2021〕59号)
医保
 
70
医疗救助政策
 
 
1.《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2019〕4号)
2.《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民政局 河北省财政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局 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河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医保发〔2021〕10号 )
医保
 
71
长期照护保险政策
 
 
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211号)
2.《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
医保
试点县(正定、新乐、栾城、鹿泉)事项
72
对困难群众实行优惠政策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民政
 
73
重大疾病医疗互助
 
 
本县辖区内在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参加职工互助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工会
 
74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卫健
 
7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卫健
 
76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行政奖励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四章第三十条
卫健
 
77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其他行政权力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卫健
 
78
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办理
 
公共服务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卫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