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 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9
11. 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优惠政策 9
17.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
30. 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21
31. 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
37.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26
40. 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 28
44. 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30
51.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34
6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 41
64.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
70.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8
75. 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52
76. 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53
85. 批发和零售业等 7 个行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59
91. 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61
92.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 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62
101. 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
105.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68
106. 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 68
1.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 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
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 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LPR )150% (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 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 150%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
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 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150% (含本数)计算的
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
的免税适用方法, 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6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应纳 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 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
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指 100 万元(含本数)以 下)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 留存备查, 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
【享受主体】
退役士兵及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1.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 年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 三
税两费”。
2.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三税两费”。
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
务部公告 2023 年 14 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3]21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的重点群体
【优惠内容】
1.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脱贫人口、持《就 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的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 3 年
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 三税两费”。
2.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脱贫人 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三税
两费” 。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
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3]20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
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
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
10. 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
关政策条件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 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 24 个月)的, 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 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 件, 按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
超过 5000 万元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
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7 号)
11. 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 入, 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 免征增值
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 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
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8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 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 按照当期可
抵扣进行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15%计提当期加计抵 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的进行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
通知》(财税〔 2023 〕17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条件的车购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
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新能 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其中, 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 3 万 元;对购置日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新能 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其中, 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
1.5 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0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
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 ,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
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
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 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 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 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 的纳税人。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
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 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
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 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第 5 号)
【享受主体】
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个人
【优惠内容】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 1%政策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单位费率 0.7% 、个人费率 0.3% )。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
部发〔 2022 〕23 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知》(冀人社规〔 2022 〕7 号)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
社部发〔 2023 〕19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
以上, 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 按
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业比例在 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 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
收增值税。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1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
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 〕3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 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5 号)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 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 〕116 号) 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 〕101 号)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不并 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计算纳税。计算公
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5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 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 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
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
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 免征契税、印
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
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其公益 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
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
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 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 未单独
核算的, 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3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
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民用飞机有关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 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 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 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 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 25 吨的民用 喷气式飞机暂减按 5%征收增值税, 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 空载重量大于 25 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予以退还。
三、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 45 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 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
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至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7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换购住房居民
【优惠内容】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 现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 对其出售现住房 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
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
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
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3 年第 28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5 〕9 号) 规定的,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以全年一次 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 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
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
得计算纳税。
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0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外籍个人
【优惠内容】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 加扣除, 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 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 〕02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 1997 〕54 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 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 2004 〕29 号) 规定, 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 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政
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9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远洋船员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 183 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 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1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
【优惠内容】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 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 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
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2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 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
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 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 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 业取得的所得, 按照“ 经营所得” 项目、 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至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4
号)
30. 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 CDR )试点阶段
涉及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 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人投资者转
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人投资者持 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 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 〕 8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 〕101 号) 的相 关规定执行, 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 并向存
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
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 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
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 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
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 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
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 CDR 的基
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政策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 暂免征收
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 按金融商
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 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公募证券投资 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
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
征收增值税。
四、印花税政策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 CDR,按照
实际成交金额, 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2 号)
31. 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
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内地个人投资者
【优惠内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 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 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 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
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3 号)
32. 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对境外个人投资者
【优惠内容】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 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6 号)
33. 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
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 为销 售额,适用 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 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 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 实际,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
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5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印花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8 月 28 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
《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 2023 年第 39 号 )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
月 1000 元提高到 2000 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由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提高
到 2000 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 2000 元提高到 3000 元。 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 3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 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扣除额度, 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500 元。
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
及的其他事项, 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执行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 2023 〕13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优惠内容】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
值税。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1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 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 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
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
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1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 2023 年第
42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 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 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 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 〕 7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7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符合条件的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关于从 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3 年第 38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
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 50%。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6 号)
【享受主体】
工业母机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
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允许按照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3 〕
25 号)
【享受主体】
先进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政策执行
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
【享受主体】
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 6% 的规定税率)减征 30% 。本政策执
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6 号)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 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
的 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44 号)
【享受主体】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本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2 号)
【享受主体】
电影主管部门、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
【优惠内容】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 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 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 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 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 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 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1 号)
【享受主体】
边销茶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公告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
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 是指以黑
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 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 者压碎、炒制, 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本政策执行
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3 年第 59 号)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 依 3%征收率减按 0.5%征收增值税。 本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3 号)
【享受主体】
购置挂车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
定。 本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47 号)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 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政
策:
1.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 纸和机关期刊, 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
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
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
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 1 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 50%先征后退的政
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但本公告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 2 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 3 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 以及县级
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0 号)
51.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优惠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 下同)专门用 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 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 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
地使用税。本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0 号)
【享受主体】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
【优惠内容】
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
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 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
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 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 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
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供暖期结束, 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
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6 号
)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
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 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免征印
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
来水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8 号)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优惠内容】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 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
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
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 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 用于办公、
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执行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8 号)
【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
【优惠内容】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3 号)
【享受主体】
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
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 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
入总额。
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4 号)
【享受主体】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57 号)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一、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5 号)
【享受主体】
改制重组企业
【优惠内容】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 包 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对改制前 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
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 并承继原企
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 个企业, 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
合并后的企业, 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 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 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
的企业, 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对其
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1 号)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 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未单
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7 号)
【享受主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优惠内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 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6 号)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 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 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 等), 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 可适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 2016 〕36 号)
第一条第(七) 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8 号)
【享受主体】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优惠内容】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 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 免征企业
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 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
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
券的利息收入;
6.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
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
贷款合同;
4. 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
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
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本通知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3 〕44
号)
64.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
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优惠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 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2 号)
【享受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 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原企业投资主 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 75%, 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 对改制(变更) 后
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 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 50% 的, 对改制后企业承受
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 合并为一个 公司, 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
屋权属, 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 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 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 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 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对其承受所购企 业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 30% 的职工签订服务年
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
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 包括母 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自然 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
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 免征
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
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 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 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 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 对承受方应按规定
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 转让中, 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 ,公
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9 号)
【享受主体】
取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投资
者
【优惠内容】
一、对企业投资者持有 2024—2027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
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人投资者持有 2024—2027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 利息收入,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
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23 年第 64 号)
【享受主体】
废矿物油再生油品消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
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9 号)
【享受主体】
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政策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 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
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 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
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
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包
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教育附加等。
【政策依据】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3 年第 70 号)
【享受主体】
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缴费单位
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1 年第 9 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18 号)第三
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3 年第 45 号)
70.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
【享受主体】
运营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对城市公交场站、道路
客运场站、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 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
1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71.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关补助和
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 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 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不计入工资、
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 以及上述行
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
活就业人员。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 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上述行业 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 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 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
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 活就业人员, 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2022 年 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 年当地个人
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6 月。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费款的企业,可从 5 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
也可以申请退回 4 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
分,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
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2 〕23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22 〕31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 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2 〕
16 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人社规[2022]7 号)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
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8 号)
【享受主体】
生产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对进入医疗器械 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 免征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COVID- 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
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1 年第 9 号)
《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公告 2022 年第 5 号)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省内客运班线车辆(含 机场直通车)和省际客运班线中与我省对开的外省(市、区)籍客运 车辆,通行普通收费公路每月超过 30 次(含) 、通行高速公路每月 超过 30 次(含)或 4000 公里(含)的,享受通行费 50%优惠政策; 对在我省收费公路(含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国际标准集
装箱车辆,享受通行费 30%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延续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冀交财〔 2021 〕468
号)
75. 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
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 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 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 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 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 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 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
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
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6 号)
76. 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
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 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 取得的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 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 免征契税; 用于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 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确因地质条件等原 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
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
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 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
第 76 号)
【享受主体】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优惠内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 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
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
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
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
的单位和个人, 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 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50%。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 兴办职 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 30% 比例, 抵免该企业当年 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财政 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 2012 〕17 号) 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
标准降低 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9 〕46 号)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对中小学、托儿所、
幼儿园、养老院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费, 减半征收。
自 2021 年 11 月 9 日起, 单次申报检验电梯台数多余 3 台的, 不
再收取远程费。
【政策依据】
《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冀发改公价〔 2021 〕769 号 )
《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
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发改公价〔 2021 〕1535 号)
【享受主体】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 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 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
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
【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的通知》(冀财税〔 2019 〕40 号)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 1日至2024年12月31 日,(一)对通行我省宣大高速 等17条段高速公路的 1类货车(含专项作业车, 下同)给予通行费 13% 优惠,通行我省张承高速张家口至崇礼段等39条段高速公路的 1类货 车给予通行费25%优惠, 通行我省京秦高速大安镇(津冀界) 至平安 城段等23条高速公路的 1类货车给予通行费20%优惠,各路段优惠幅 度详见文件。(二)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2类货车给予通行费5%优 惠; 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3类货车给予通行费5%优惠; 对通行我省 高速公路的5类货车给予通行费 17%优惠; 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6类 货车给予通行费13%优惠。(三)对办理大件运输许可的7轴及以上
大件运输车辆在通行我省高速公路时,给予通行费51%优惠。
【政策依据】
《河北省交通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继
续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冀交财[2022]529号 )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 日每周的周五 12:00 至周日20:00,
对行驶我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并驶出省内收费站, 且安装使用ETC 的
旅游包车给予通行费 100%优惠。
【政策依据】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 于实施周末高速公路客车差异化收费的通知》(冀交财[2023]102号)
84.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 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和“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等 6 个行业企业(以下简称“ 制造业等
行业” ),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
【优惠内容】
( 1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
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2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 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
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3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 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
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
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
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煤炭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
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 2022﹞ 25 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 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企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 1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
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2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
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
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1 号)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
( 1 )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 16% 的税率降至 13%,将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等行业现行 10% 的税率降至 9%;
( 2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按
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3 )原适用 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 口退税率调整为 13% ;原适用 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0% 的出口
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 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
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
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 5000 元的基础 上, 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等 6 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 业资格的企业, 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
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
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 2018 〕76 号)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财税〔 2014 〕75 号和财税〔 2015 〕 106 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 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
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
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
92.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 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
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 1084 项产品出口退 税率提高至 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380 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
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附件《提高出
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
【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
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
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 16% ;调整 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 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
办发〔 2019 〕13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
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 2019 〕38 号)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 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调整专利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
策的通知》(财税〔 2019 〕45 号)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7 月 28 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
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国办发
﹝2020﹞ 27 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涉及灵活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
工作的通知》(财办税﹝ 2020﹞ 13 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关于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冀财非税﹝ 2020﹞ 13 号)
【享受主体】
领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暂停征财政票据工本费。
【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的决定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 22 号)
【享受主体】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8 月 26 日起, 防护等级 6B 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 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 设区市收费标准每平方米 由 1620 元降为 1500 元,县(市) 收费标准每平方米由 1170 元降为 1000
元。
【政策依据】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发改价格〔 2019 〕1188 号)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防办关于核定防 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 2022 〕1449
号)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降低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 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往来台
湾通行证(电子)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2019 〕1931 号)
101. 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
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
通知》(发改价格〔 2019 〕914 号)
【享受主体】
港口建设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 设费, 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 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
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1 年第 8 号)
【享受主体】
民航发展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 标准, 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
税〔 2019 〕46 号)降低 50% 的基础上,再降低 2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1 年第 8 号)
【享受主体】
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6 月 10 日起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免征港澳流动渔 船内地渔工、珠澳小额贸易人员和深圳过境耕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出入境通行证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
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1 年第 22 号)
105.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
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9 〕53 号
【享受主体】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6 月 7 日起,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最高限 价由每人份 19.7 元调整为 16 元; 5 人混检和 10 人混检, 最高限价统
一仍为每人份 3.4 元。
【政策依据】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 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
[2022]727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