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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03 10:26 来源: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字体: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经核实,截至2024年1129日,石家庄群策建材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已到期且未提出延续申请,现依规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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