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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财政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新乐市财政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1 | 对会计信息质量 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不对本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组织监督检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秘密、商业秘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 |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