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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王爱萍《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2 14:38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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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6日,范利军向本局提交王爱萍的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妻子王爱萍2024年5月12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本局于2026年1月16日予以受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局2026年1月22日、23日电话通知你单位领取《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单位未来领取,1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也被拒收。现通过新乐市人民政府网站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拒不举证,我局将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联系地址:新乐市礼堂街朗基路新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26室,联系电话:88592061

 

 

新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 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