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处罚程序,根据《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新乐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整个行政处罚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对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予以文字记录。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章 启动程序
第五条 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线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
第六条 对违法线索需要进行核查的,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核查结束后应提交核查报告,提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建议。
第七条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八条 核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呈批表》。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九条 调查取证时,应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
第十条 对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应予以保存。对当事人、证人等询问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按照需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价格认证报告。
第十一条 需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附具《证据保存清单》。
第十二条 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或《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
第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应当起草《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第四章 审理决定
第十四条 审理人员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等材料形成审理意见。以会议方式审理的,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第十五条 案件经审理通过的,应当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决定撤销案件的,填写《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
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章 送达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条 应当根据执行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发生地现状;
(二)执法现场检查情况;
(三)现场勘测的情况;
(四)采取留置或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六章 移送结案
第二十二条 决定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决定移送监察、任免机关的,应当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向有关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第二十三条 符合结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
第七章 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保存、使用。
承办机构在行政处罚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当将行政处罚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整理成相应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需要申请复制、查看相关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当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复制、查看,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行政处罚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处罚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行政处罚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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