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丰丰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121号
当事人:新乐市丰丰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738711685K
住所:
投资人:王江红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新乐市承安镇107国道南侧
2024年4月12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精确致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95号车用乙醇汽油(E10)进行抽样检查。2024年4月16日经北京精确致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验项目不符合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标准,检验结论为研究法辛烷值(RON)不合格。2024年4月17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赵志、张俊源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JQZC-2024-04(S)-024,告知其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提出复检,河北德嵘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北京精确致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移交的复检样品,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95号车用乙醇汽油(E10)产品不合格(报告编号HBDR-CPY-20240413)。2024年4月24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管案源转办单,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批次95号车用乙醇汽油(E10)已全部售完。2024年4月2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由李永伟、李娜两位同志承办。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提出书面复检,自2024年3月18日在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共进95号车用乙醇汽油(E10)1.5吨,共计12625.78元。销售价为6.78元/升,已全部售完。销售金额共计13729.50元,获利1103.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95号车用乙醇汽油(E10)的违法事实过程。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3.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各1份,证明抽取样品名称、等级、型号规格和执行标准抽样情况。
4.北京精确致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河北德嵘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95号车用乙醇汽油(E10)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5.送达回证2份,证明当事人已签收检验报告。
6.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1份,证明样品状态符合复检要求。
7.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8.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9.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间、数量等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乙醇汽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9项执行标准1、适用情节从轻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建议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用乙醇汽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政处罚如下:1、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用乙醇汽油;2、没收违法所得1103.72元 、罚款17848.35元,合计:18952.0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