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中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120号
当事人:新乐市中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C0KUUQ3G
住所:
法定代表人:郑群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罡头村村东50米107国道北侧
2024年4月12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精确致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E10)进行抽样检查。2024年4月16日经北京精确致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验项目不符合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标准,检验结论为乙醇含量(体积分数)/%不合格。2024年4月17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赵志、张俊源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JQZC-2024-04(S)-025,告知其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4年4月24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管案源转办单,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批次92号车用乙醇汽油(E10)已全部售完。2024年4月2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由李永伟、李娜两位同志承办。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提出书面复检,自2024年2月21日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石油分公司共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E10)1吨,共计8680元。销售价为6.88元/升,已全部售完。销售金额共计9487.52元,获利807.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E10)的违法事实过程。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3.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抽查抽样单各1份,证明抽取样品名称、等级、型号规格和执行标准抽样情况。
4.北京精确致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E10)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5.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已签收检验报告。
6.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8.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间、数量等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乙醇汽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26项执行标准第一项适用情节从轻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乙醇汽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柴油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7.52元;2、罚款12333.78元,合计:13141.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