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仲仁药店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103号
当事人:新乐市仲仁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7E7FEW29
住所:新乐市邯邰镇邯邰村(邯邰大街109号)
投资人:丁标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新乐市邯邰镇邯邰村(邯邰大街109号)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乐市邯邰镇邯邰村的新乐市仲仁药店进行日常检查,在药房收银台的电脑上,检查处方药品的销售,发现该药房当日销售一盒处方药盐酸西替利嗪片,现场无法提供该药品处方,针对这一行为我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乐市仲仁药店进行复查,在药房收银台的电脑上,抽查了该药房销售的尼群地平片、硝苯地平控释片、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等处方药,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及处方,再次抽查处方药复方丹参滴丸(批号230207),当事人提供了该药品的购进票据,但无法提供该药品相对应的处方。销售记录显示复方丹参滴丸(批号230207)于2024年3月17日销售。票据显示该药品由安徽乐药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生产企业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30207,生产日期:2023-01-31;有效期2026-12。执法人员当场对电脑销售记录进行拍照取证。本案于2024年4月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2024年4月9日由药品监督管理科甄敏、刘刚二人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新乐市仲仁药店经营范围: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成立日期是2021年11月30日。经调查,新乐市仲仁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电脑销售记录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药品从合法渠道购进的事实;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药房主体资格、药品经营资格。
3.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4年4月9日14时30分至15时30分,执法人员对该药房授权负责人丁二福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中当事人陈述了以下事实:(1)、当事人从事药品销售活动时,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2)、当事人于2024年3月17日销售处方药复方丹参滴丸未凭处方销售该药的事实。
2024年4月8日对你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4年4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药告(2024)05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药品零售企业未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无从轻及从重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拟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5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章)
2024年5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