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佳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155

    当事人:河北佳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0GHC8244      

    住所:      

    法定代表人:刘芳菲                             

    身份证号码:

    2024年3月13日我局收到河北省消费品平台外埠移交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TT150X120-9X的电热毯检验报告(编号:L-05-2023-0878),检验结论: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8-2008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电热毯。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2024年3月27日我局罗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的当事人生产的电热毯的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40229022、TXZJ/20240229023),2024年5月22日我局收到河北省消费品监管平台外埠移交的当事人生产的电热毯的检验报告(NO.J24-T00055、NO:E2024-02-J400222),以上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不合格。因此合并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日生产规格型号(TT150x120-9X)品牌为“红豆韵”的电热毯100条,成本16元/条 ,销售价格为18元。2022年10月4日全部销售给贵阳客户,货值金额1800元,共获利200元,2023年11月3日生产规格型号(TT150x120-11X)品牌为“红豆韵”的电热毯130条,成本16元/条 ,销售价格为18元, TT180x150-11X品牌为“红豆韵”的电热毯110条,成本18元/条,销售价格为20元,货值金额共计4540元,共获利480元 ,2023年11月5日生产规格型号 TT180x150-11X品牌为“红豆韵”的电热毯140条,成本18元/条 ,销售价格为20元。货值金额共计2800元,共获利280元。以上货值金额共计9140元,共获利960元,都已发布召回公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3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电热毯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3份,销货清单复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的数量和销售价格等;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4、河北省消费品平台截图3份,罗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1份,检验报告5份、召回公告、送达回证各3份,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以及当事人收到该报告。

    2024年3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5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因当事人于2024年度产品不合格受到过行政处罚新市监处〔2024〕0016号,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项适用较重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二点四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较重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

    2、没收违法所得960元,罚款23764元,共计2472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帐号:10049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49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6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进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