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驾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

    发布时间:2024-06-20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150

    当事人基本情况:新乐市驾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6975536403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黄家庄村(木村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4年5月7日执法二队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新乐市亨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4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的函》及《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单》,载明新乐市驾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外检员鲍永民不熟悉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限值和轮胎花纹深度限制等相关问题;2、2号线汽油排气分析仪取样管长度为9米;3、环保2号线NHA-509排气分析仪三次泄露测试均检漏失败;4、现场抽查车牌号码为冀AB372P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栏板高度未填写测量数据;车牌号码为冀A96KA2(轻型栏板货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侧后前下部防护项目应检验,机构判定为不适用;车牌号码为冀A3C45(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加装/改装灯具项目应检验,机构判定为不适用,应急停车附件应判定为不适用;要求我局调查处理。 2024年5月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该检测有限公司的外检员鲍永民不熟悉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限值和轮胎花纹深度限制等相关问题、2号线汽油排气分析仪取样管长度为9米、环保2号线NHA-509排气分析仪三次泄露测试均检漏失败就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为冀AB372P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栏板高度未填写测量数据、车牌号码为冀A96KA2(轻型栏板货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侧后前下部防护项目应检验,机构判定为不适用、车牌号码为冀A3C45(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加装/改装灯具项目应检验,机构判定为不适用,应急停车附件应判定为不适用就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其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十四条第一款(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构成了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已整改完毕,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新乐市亨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4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的函》证明案件的来源;                                                           2、《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单》、询问笔录1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4份;证明当事人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3、营业执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事实。

    2024年 5月7 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6 月3 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当事人对存在问题已整改,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帐号:10049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49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 6  月1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进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