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的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11项适用较轻(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石家庄诺科电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列入目录的电热垫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151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石家庄诺科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OG9R6Q5J
住所:新乐市木村乡西曹村中心大街东19排5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4年5月8日我队到石家庄诺科电器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正在生产电热垫,库存100个,已打好快递包装袋并贴有发货信息,经查在说明书上均标注:“海盐电加热热敷包,执行标准GB4706.1-2005、GB4706.8-2008,石家庄市柯兰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制造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北高里村。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产品第七类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第37.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0719),当事人生产的电热垫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当事人提供不出生产电热垫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提供了委托加工协议一份。2024年5月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现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库存100个电热垫,已打好快递包装袋并贴有发货信息,在说明书上均标注:“海盐电加热热敷包,执行标准GB4706.1-2005、GB4706.8-2008,石家庄市柯兰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北高里村”的情况属实;库存的100个电热垫是客户在拼多多平台接单的订单,由当事人直接发货。生产的电热垫在说明书上标注的产品名称是海盐电加热热敷包,构造就是电热垫加盐包,人们普遍称呼为热敷包,里面的电热垫主要由电热丝、绝缘材料、外壳和控制开关等部分组成。当事人知道生产的电热垫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提供不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承认生产的电热垫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为了好销售才在说明书上标注了石家庄市柯兰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北高里村的厂名、厂址,石家庄市柯兰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取得了电热垫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委托当事人加工生产的,提供给了委托加工协议。当事人自2024年3月1日开始生产,共生产了1000个,因为有委托加工协议,所以只标注了石家庄市柯兰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产品销往拼多多(沐灸堂个人护理保健官方旗舰店),共售出900个,提供了销售凭证。剩余的100个尚未寄出,存放在院内。销售价25.00元/个,成本价24.00元/个。产品货值25000元,共获利900元。
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石家庄诺科电器有限公司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获证组织信息;查询到石家庄市柯兰床上用品厂的认证证书获证信息(证书编号:2023360719000164),证书状态:有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电热垫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电热垫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销售凭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出厂、销售电热垫的数量和销售价格;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无3C认证证书信息的事实。
2024年5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6 月 17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的电热垫未标注实际的厂名厂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标注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厂名、厂址。
1、处罚款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合计60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账号:10049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49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 6 月 2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