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晨乐电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列入目录的电热垫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案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20240172

    当事人基本情况:石家庄晨乐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08X4B64P     

    住所:新乐市木村乡西曹村中心大街西西15排15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4年5月9日我队到石家庄晨乐电器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电热垫,库存20个,在产品标签上、说明书上均标注:粗盐热敷理疗袋 石家庄晨乐电器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新乐市西曹村经济开发区,有CCC认证标志,额定电压220V 50HZ 执行标准GB/T1002-2008、GB/T2099.1-2008。当事人提供不出生产电热垫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2024年5月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现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库存20个电热垫,在产品标签上、说明书上均标注:粗盐热敷理疗袋 石家庄晨乐电器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新乐市西曹村经济开发区,有CCC认证标志,额定电压220V 50HZ 执行标准GB/T1002-2008、GB/T2099.1-2008的情况属实。当事人为了好销售标注了CCC标志,当事人提供不出生产电热垫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属实,当事人承认在未取得生产电热垫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而擅自出厂销售,当事人自2023年3月份开始生产,共生产了400个,产品销往山东临沂市场,共售出380个,提供了销售凭证。剩余的20个存放在库房。销售价22.00元/个,成本价15.00元/个。产品货值8800元,共获利2660元。生产的电热垫在产品标签上、说明书上均标注:产品名称是粗盐热敷理疗袋,构造就是电热垫加盐包,人们普遍称呼为理疗袋、热敷包,里面的电热垫主要由电热丝、绝缘材料、外壳和控制开关等部分组成。当事人生产的电热垫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编号是GB/T1002-2008、GB/T2099.1-2008经查询是插头插座产品的标准要求,当事人不知道标注是插头插座的产品标准,是胡乱标注的,执法人员已告知并责令改正当事人在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标注电热垫的标准GB4706.1-2005、GB4706.8-2008。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第36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产品第七类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第37.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0719);当事人生产销售出厂的电热垫属于目录中的产品,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石家庄晨乐电器有限公司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获证组织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电热垫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电热垫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销售凭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出厂、销售电热垫的数量和销售价格;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无3C认证证书信息的事实。

    5、在工标网查询GB/T1002-2008、GB/T2099.1-2008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电热垫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未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执行的标准不对,不能全面准确地判定产品质量状况)。

    2024年5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 6月17 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的电热垫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未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执行的标准不对,不能全面准确地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当事人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标注与产品相符的执行标准)。

    •   当事人生产的电热垫未标注实际的厂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标注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厂址。
    •   当事人生产的电热垫伪造认证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项适用较重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七倍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给予货值金额0.8倍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标注CCC认证证书标志,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电热垫20个,2、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0.8倍的罚款7040元,3、没收违法所得2660元,合计9770元。
    •   当事人生产列入目录的电热垫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的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11项适用较重(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给予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  
    1. 、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132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60元,合计15860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电热垫20个。
    2.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49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 6 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