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当事人生产的电热垫伪造认证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项适用一般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三倍以上零点七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标注CCC认证证书标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电热垫20个,2、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19280元,3、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合计24080元。
- 的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11项适用较轻(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石家庄梓钥电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列入目录的电热垫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177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石家庄梓钥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OA1JJ71Q
住所:新乐市木村乡西曹村中心大街东1排9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4年5月9日我队到石家庄梓钥电器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电热垫,库存20个,在产品标签上均标注:“电子式电热垫,产品型号:DT400×400,执行标准GB4706.1-2005、GB4706.8-2008,生产制造商:石家梓钥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木村乡西曹村中心大街东1排9号,有CCC认证标志。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第36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产品第七类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第37.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0719),当事人生产的电热垫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当事人提供不出生产电热垫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2024年5月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现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库存20个电热垫,在产品标签上均标注:“电子式电热垫,产品型号:DT400×400,执行标准GB4706.1-2005、GB4706.8-2008,生产制造商:石家梓钥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木村乡西曹村中心大街东1排9号,有CCC认证标志”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知道生产的电热垫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提供不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承认生产的电热垫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自2024年4月份开始生产,产品是上海一个跑业务的人定单生产,共生产4820个,2024年4月28日、4月29日,共售出4800个,已提供销售凭证; 20个尚未售出存放在生产车间成品区内。该公司已经联系上海跑业务的人,告知不再生产电热垫了,请他另找有资质的企业生产。销售价8.00元/个,成本价7.00元/个。产品货值38560元,共获利4800元。
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石家庄梓钥电器有限公司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获证组织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电热垫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销售凭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出厂、销售电热垫的数量和销售价格;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无3C认证证书信息的事实。
2024年5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6 月17 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1、没收违法生产的电热垫20个;
2、处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合计54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账号:10049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49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 6 月 2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