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晨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047号
当事人:新乐市晨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C20UP600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2月20日于新乐市木村道商业街2号日常检查时发现新乐市晨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人员周文彦正在加工饭菜不能提供健康证明。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6日对该公司食堂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堂餐饮服务人员周文彦正在加工饭菜仍不能提供健康证明。本案于2024年2月27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餐饮监督管理股陈军红、范青坡二人调查取证,当事人王耀文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新乐市晨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8日注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食品从业人员周文彦从事饭菜加工活动,未取得健康证明也未提交申请办理,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要求其食品从业人员周文彦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事人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直至2024年2月29日当事人安排食品从业人员周文彦取得健康证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对法定代表人王耀文的询问笔录1份,到该公司食堂现场两次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且拒不改正;
2、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王耀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4.当事人公司食堂食品从业人员周文彦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周文彦最终取得健康证明。
2024年2月20日、2024年2月26日两次对你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3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市监餐听告〔2024〕0002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适用从轻情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次对其从轻处罚。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乐市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3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