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会强熟食店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案

    发布时间:2024-07-09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159

     

    当事人:新乐市会强熟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4MA0CJJ1K3G

    经营者:高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

    2024年6月6日,我所接到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函中载明:“2024年河北石家庄正定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对正定县味鲜道餐饮店酱驴肉进行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测结果发现异常,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检验报告编号为:NO.DNSPJD24A06295F,结果酱驴肉中监测出马源性成分鉴定,未检测出驴源性成分鉴定。正定县味鲜道餐饮店称是在新乐市中垦农产品批发市场高强的小摊点购进的。”2024611,我局派两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DNSPJD24A06295F),告知其复检权利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未发现该批次驴熟肉本案于2024611日提交立案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由两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经查,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的酱驴肉”2024429日从保定市购进的,以60/斤的价格购进10斤的“酱驴肉”,以65/斤的价格“酱驴肉”2024430日全部售空,销售额为650元。该酱驴肉货值额为650元,违法所得650元。当事人对检验报告中给出的不合格食品的结论无异议也未要求复检并主动实施召回公告未召回相关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经查现场已没有涉案批次酱驴肉

    2、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违法事实过程;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检验报告NO:DNSPJD24A06295F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

    5、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正市监案移20245-002号)、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正市监协查20245-002号)各1份,证明抽样品种、数量等情况;

    6、召回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酱驴肉公告照片,证明当事人采取了召回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酱驴肉措施。

    2024611日对你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6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马罚[2024]0018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的行为。

    当事人社会影响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适用较轻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之规定,本次对其从轻处罚。  

    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50元,罚款650合计1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乐市邮政储蓄银行新乐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070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两份办案机构留存。

     

    政策文件: